同花顺基金销售公司收警示函 部分产品宣传预期收益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4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关于对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花顺基金销售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核查,浙江证监局发现同花顺基金销售公司旗下部分产品存在宣传预期收益的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同花顺基金销售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花顺(300033.SZ)2022年年报显示,同花顺基金销售公司为同花顺子公司,同花顺对其投资期末余额账面价值为3000.00万元。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违规承诺收益、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比例;(三)预测基金投资业绩,或者宣传预期收益率;(四)误导投资人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基金产品;(五)未向投资人有效揭示实际承担基金销售业务的主体、所销售的基金产品等重要信息,或者以过度包装服务平台、服务品牌等方式模糊上述重要信息;(六)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七)在基金募集申请完成注册前,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或者发售基金份额;(八)未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规定的时间销售基金,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告即擅自变更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九)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违规利用基金份额转让等形式规避基金销售结算资金闭环运作要求、损害投资人资金安全;(十)利用或者承诺利用基金资产和基金销售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十一)违规泄露投资人相关信息或者基金投资运作相关非公开信息;(十二)以低于成本的费用销售基金;(十三)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安排;(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基金销售相关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经核查,我局发现你公司旗下部分产品存在宣传预期收益的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内控合规管理,规范销售行为,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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