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8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银保监罚决字〔2023〕1号、2号)显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险东营中支)存在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12月至2022年1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支付给代理人刘某某、孔某某佣金12笔共计101844.48元,佣金到账后其中101841.93元被转至渤海财险东营中支综合管理岗刘芳工商银行账户。经查,上述业务为刘芳挂在刘某某、孔某某名下。
刘芳作为渤海财险东营中支内勤,将实际销售业务挂在代理人名下套取费用,对渤海财险东营中支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东营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东营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给予渤海财险东营中支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责任人刘芳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银保监罚决字〔2023〕1号)
东银保监罚决字〔2023〕1号
当事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与太行山路交汇处东赵大厦
负责人:卜文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险东营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渤海财险东营中支存在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2020年12月至2022年1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支付给代理人刘某某、孔某某佣金12笔共计101844.48元,佣金到账后其中101841.93元被转至渤海财险东营中支综合管理岗刘芳工商银行账户。经查,上述业务为刘芳挂在刘某某、孔某某名下。
上述事实,由渤海财险东营中支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给予渤海财险东营中支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东营银保监分局
2023年7月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银保监罚决字〔2023〕2号)
东银保监罚决字〔2023〕2号
当事人:刘芳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37050219761001XXXX
职务: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综合管理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对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险东营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刘芳作为渤海财险东营中支内勤,将实际销售业务挂在代理人名下套取费用,对渤海财险东营中支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2020年12月至2022年1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支付给2名代理人佣金12笔共计101844.48元,佣金到账后其中101841.93元被转至渤海财险东营中支综合管理岗刘芳工商银行账户。经查,上述业务实为刘芳挂在代理人名下。
上述事实,由刘芳身份证复印件,员工花名册,工作证明、刘芳岗位职责,询问笔录(刘芳)等证据证实。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给予责任人刘芳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东营银保监分局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