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8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厦门昊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昊嘉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92号)。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胤时尚”,300901.SZ)于2023年5月9日披露的《关于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2023年7月3日披露的《关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更正公告》显示,厦门昊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昊嘉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一致行动人于2020年10月29日至2023年5月5日减持中胤时尚股份,导致合计持有的中胤时尚股份比例由9.43%减少至3.53%。
厦门昊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昊嘉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和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胤时尚股份比例减少至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买卖中胤时尚股份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厦门昊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昊嘉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和第2.3.10条的规定。请厦门昊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昊嘉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天眼查APP显示,厦门昊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中胤时尚第三大股东,持股2.67%;厦门昊嘉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中胤时尚第六大股东,持股1.37%。
中胤时尚年报显示,公司前十大股东中,厦门昊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昊嘉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厦门昊嘉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钟振发控制的企业。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9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开盘价32.00元,涨幅257.14%。中胤时尚上市即巅峰,上市当日盘中股价达到历史最高点50.00元,截至当日收盘,中胤时尚报41.33元,涨幅361.27%。
中胤时尚上市发行数量为6000万股,发行价格8.96元/股,保荐机构为中金公司,保荐代表人为胡安举、潘志兵。
中胤时尚募集资金总额为5.38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77亿元。中胤时尚最终募集资金净额较原计划少9927.03万元。中胤时尚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计划募集资金5.77亿元,分别用于设计、展示、营销中心建设项目;年产200万双鞋履智能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营运资金。
中胤时尚上市发行费用为6028.01万元,其中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保荐及承销费用4838.40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获得审计及验资费用485.85万元,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获得律师费218.87万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2.3.1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2.3.10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厦门昊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昊嘉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92号
厦门昊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昊嘉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胤时尚”)于2023年5月9日披露的《关于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2023年7月3日披露的《关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更正公告》显示,你们和一致行动人于2020年10月29日至2023年5月5日减持中胤时尚股份,导致合计持有的中胤时尚股份比例由9.43%减少至3.53%。你们在和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胤时尚股份比例减少至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买卖中胤时尚股份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和第2.3.10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