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健会计师所收警示函 执业绿巨人IPO审计项目3宗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8日讯 江西证监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齐晓丽、汪文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8号)。

  

  经查,江西证监局发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齐晓丽、汪文龙在执行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巨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项目(天健审〔2019〕7-323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齐晓丽、汪文龙对审计期间应收账款函证回函率低、报告期内部分工程项目未结算且长期挂账等可能造成的舞弊风险未给予充分关注。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六条“在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的规定。

  

  二、未实施有效程序验证所获取银行交易明细和交易凭证的真实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齐晓丽、汪文龙未保持应有的执业审慎,未实施有效程序验证所获取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和交易凭证的真实性,未发现绿巨人通过伪造变造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和交易回单隐匿与江西林科龙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26,053,724.70元,及虚增应收账款回款,虚减当期计提坏账准备,进而虚增利润的违法行为。其中,未发现绿巨人2016年虚增应收账款项目回款11,619,230.00元,虚增利润580,961.50元;2017年虚增应收账款项目回款14,693,607.25元,虚增利润1,454,668.07元;2018年虚增应收账款项目回款39,561,343.23元,虚增利润6,334,145.62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2009年)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即遵守执业准则的要求并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和第十一条“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规定。

  

  三、与工程项目完工进度相关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齐晓丽、汪文龙在对绿巨人报告期主营业务收入进行审计时,未获取充分有效的外部证据,存在对项目工程台账所列工程完工进度未进行准确核验,在工程量及应收账款函证回函率较低的情况下未执行充分有效的替代程序,对工程施工项目进行抽盘时未获取证明项目权属、施工进度的证明材料且未对监盘日至各年度财务报表日变动情况执行补充或替代程序等问题。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第十一条“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五条“如果存货盘点在财务报表日以外的其他日期进行,注册会计师除实施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审计程序外,还应当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审计证据,确定存货盘点日与财务报表日之间的存货变动是否已得到恰当的记录”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齐晓丽、汪文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2019年6月21日江西绿巨人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公司原拟在深交所主板上市,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994.84万股,由万联证券担任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为陈忠华、胡治平。绿巨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办注册会计师为齐晓丽、汪文龙。

  

  2020年4月29日,证监会披露《关于对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36个月内不受理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的决定书》。江西绿巨人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2016-2018年大量更改银行流水对手方名称、摘要、明细账记录;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其贷款走账、资金拆借等资金往来情况;会计基础及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如:材料采购验收单、领料单缺失,劳务采购未能提供劳务费用明细,未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等。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对江西绿巨人采取36个月内不受理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国务院规定限额以下罚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月3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2016年12月9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3号)同时废止。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齐晓丽、汪文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齐晓丽、汪文龙: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行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巨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项目(天健审〔2019〕7-323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对审计期间应收账款函证回函率低、报告期内部分工程项目未结算且长期挂账等可能造成的舞弊风险未给予充分关注。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六条“在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的规定。

  

  二、未实施有效程序验证所获取银行交易明细和交易凭证的真实性

  

  你们未保持应有的执业审慎,未实施有效程序验证所获取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和交易凭证的真实性,未发现绿巨人通过伪造变造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和交易回单隐匿与江西林科龙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26,053,724.70元,及虚增应收账款回款,虚减当期计提坏账准备,进而虚增利润的违法行为。其中,未发现绿巨人2016年虚增应收账款项目回款11,619,230.00元,虚增利润580,961.50元;2017年虚增应收账款项目回款14,693,607.25元,虚增利润1,454,668.07元;2018年虚增应收账款项目回款39,561,343.23元,虚增利润6,334,145.62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2009年)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即遵守执业准则的要求并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和第十一条“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规定。

  

  三、与工程项目完工进度相关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在对绿巨人报告期主营业务收入进行审计时,未获取充分有效的外部证据,存在对项目工程台账所列工程完工进度未进行准确核验,在工程量及应收账款函证回函率较低的情况下未执行充分有效的替代程序,对工程施工项目进行抽盘时未获取证明项目权属、施工进度的证明材料且未对监盘日至各年度财务报表日变动情况执行补充或替代程序等问题。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第十一条“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五条“如果存货盘点在财务报表日以外的其他日期进行,注册会计师除实施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审计程序外,还应当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审计证据,确定存货盘点日与财务报表日之间的存货变动是否已得到恰当的记录”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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