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侯民本村镇银行违规被罚 大股东为福州农商行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9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公布的福建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银保监罚决字〔2023〕21号)显示,福建闽侯民本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 

  

  福建银保监局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福建闽侯民本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 

  

  天眼查显示,福建闽侯民本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2.25%。 

  

  相关法规: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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