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旗下某公司黄岛分公司发行非法出版物被罚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0日讯 信用中国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青黄综法罚字﹝2023﹞第202303021号)显示,新东方无忧(青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100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7月3日。

  

  2023年6月12日,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到达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新东方无忧(青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后进入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营业,该公司教室内摆放有名为《考研无忧计划数学习题册·基础阶段》、《考研英语全模块解体方案》等图书,经检查发现上述图书未发现书中标注有出版社信息以及出版刊号,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了解,该公司在其招收的学员缴纳学费后将上述出版物发送给学员用于学习使用,新东方无忧(青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存在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经营行为。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罚款1000.00元; 没收发行的非法出版物《考研无忧计划数学习题册·基础阶段》、《考研英语全模块解体方案》等30册。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新东方无忧(青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为新东方无忧(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东方无忧(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为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东方”,HK9901)全资子公司。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的;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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