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岛新材不超3亿元可转债获上交所通过 国泰君安建功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0日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3年第65次审议会议于昨日召开,审议结果显示,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岛新材”,603937.SH)再融资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丽岛新材2023年7月1日披露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会稿)显示,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含3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年产8.6万吨新能源电池集流体材料等新型铝材项目(二期)。 

  

  

    

  

  丽岛新材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含30,000.00万元),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丽岛新材主体信用等级为A ,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 。 

  

  本次可转债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邱刘振、邓超。 

  

  丽岛新材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显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77号),公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222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9.59元,共计募集资金50,078.98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6,495.91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3,583.07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583.07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2,00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3303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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