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量股份实控人大舅子郭子龙违规减持 收证监局警示函

  

  **经济网北京7月19日讯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郭子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7号)。

  

  经查,郭子龙作为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量股份”,300808.SZ)**公开发行时任董事,在久量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曾作出承诺:“如本人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2023年5月9日,郭子龙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量股份78.13万股,成交均价10.75元/股,成交金额839.9万元,本次减持价格低于久量股份**公开发行的发行价11.04元/股。

  

  广东证监局判定,郭子龙未遵守承诺减持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百七十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郭子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久量股份2023年5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前任董事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显示,公司近日收到公司股东、前任董事郭子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说明及致歉函,获悉郭子龙在股份减持承诺期限内,存在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情况。郭子龙于2023年5月9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781300股,成交均价10.75元/股, 成交金额8398975.00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49%。本次减持价格低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公司发行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在2023年5月9日前,郭子龙持有公司股份2000000股,均为公司**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郭子龙曾任公司董事,任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其曾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股份减持承诺,郭子龙上述集中竞价减持价格低于公司发行价行为违反了前述承诺。

  

  公司2022年年报显示,境内自然人郭子龙为公司第3大股东,报告期末持股360.00万股,持股比例2.25%,**为质押状态。

  

  

     

  

  公司2021年年报显示,郭子龙自2015年11月18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任公司董事(离任),郭子龙与郭少燕为兄妹关系,卓楚光与郭少燕为夫妻关系,卓楚光为公司实控人,郭少燕为一致行动人(含协议、亲属、同一控制)。

  

  久量股份于2019年11月29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40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11.0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4416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39211.68万元,募资净额比招股书中披露的拟募集资金43936.08万元少4724.40万元。公司募集资金用于肇庆久量LED照明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肇庆久量自动化仓储及物流基地建设项目、肇庆久量研发**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与偿还银行**。

  

  

     

  

  久量股份**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陈昱民、刘令,广发证券获得保荐和承销费用3291.20万元。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规定: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证券法》**百七十条规定:**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毁损重要证据的,经**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规定:承诺人违反承诺的,由**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等监管措施,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以下为原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77号

  

  关于对郭子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郭子龙:

  

  经查,你作为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量股份)**公开发行时任董事,在久量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曾作出承诺:“如本人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2023年5月9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量股份78.13万股,成交均价10.75元/股,成交金额839.9万元,本次减持价格低于久量股份**公开发行的发行价11.04元/股。你未遵守承诺减持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法》**百七十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履行相关承诺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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