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股东,IPO企业要穿透式披露“三类股东”

针对近年来申请IPO的新三板挂牌企业中越来越多出现的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的现象,中国证监会昨天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首度作出回应,明确将严查IPO中出现的“三类股东”问题,并明确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

他表示,考虑到“三类股东”问题不仅涉及到IPO监管政策,还涉及到新三板发展问题,因此证监会对“三类股东”问题的处理非常慎重。经反复研究论证,近期明确了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时存在“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

首先是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办法的基本要求,公司的稳定性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明确性是基本条件,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其次,鉴于目前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规范过程中,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其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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