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步股份,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账户资金被冻结进展 暨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57 证券简称:ST起步 公告编号:2021-136

转债代码:113576 转债简称:起步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143,389,134.02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起步股份”)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程序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近日收到义乌市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1)浙0782民初16402号、(2021)浙0782民初16404号、(2021)浙0782民初16407号、(2021)浙0782民初16410号)、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6402号、(2021)浙0782民初16404号、(2021)浙0782民初16407号、(2021)浙0782民初16410号)等,现将相关内容披露如下:

一、(2021)浙 0782 民初 16402 号诉讼基本情况

(一)案件基本信息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称“原告”或“兴业银行”)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国际商贸城金融商务区国信证券大厦

负责人:鲍小龙

被告一:青田县雅琪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田雅琪”)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油竹街道江滨路32号2幢1-3层

法定代表人:张匡义

被告二: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油竹新区侨乡工业园区赤岩3号

法定代表人:章利民

被告三:章利民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贴现票据本金人民币51,086,831.7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为1,200,744.66元);

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0元;

3、请求判令第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三)原告提出的理由

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兴业银行与青田雅琪签订六份《商业汇票贴现合同》,青田雅琪向兴业银行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公司为出票人;章利民对上述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情况如下:

贴现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贴现义务,青田雅琪、起步股份未按时支付原告垫付的贴现票款,根据贴现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汇票金额及利息和费用。

二、(2021)浙 0782 民初 16404 号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被告一:青田远足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田远足”)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温溪镇五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罗雪微

1、请求判令第一、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贴现票据本金人民币6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为145,700元);

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5,000元;

2020年9月18日、2020年11月24日,兴业银行与青田远足签订两份《商业汇票贴现合同》,青田远足向兴业银行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公司为出票人;章利民对上述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情况如下:

贴现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贴现义务,起步股份未按时支付原告垫付的贴现票款,根据贴现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汇票金额及利息和费用。

三、(2021)浙 0782 民初 16407号诉讼基本情况

被告一:青田县星秀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田星秀”)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油竹街道江滨路32号2幢1-3层

法定代表人:章春柳

1、请求判令第一、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贴现票据本金人民币47,809,823.9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为1,123,533.60元);

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兴业银行与青田星秀签订七份《商业汇票贴现合同》,青田星秀向兴业银行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公司为出票人;章利民对上述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情况如下:

四、(2021)浙 0782 民初 16410号诉讼基本情况

被告一:怀化永敏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化永敏”)

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高新区标准化厂房9号楼北楼

法定代表人:祁豹

被告二:浙江起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起步”)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油竹街道江滨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章利民

被告三: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章利民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商业汇票贴现合同》;

2、请求判令第一、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贴现票据本金人民币3,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为822,500元);

3、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三与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三)原告提出的理由

2020年11月10日至2021年3月1日期间,兴业银行与怀化永敏签订三份《商业汇票贴现合同》,怀化永敏向兴业银行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浙江起步为出票人;起步股份为浙江起步融资提供担保,章利民对上述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情况如下:

五、民事裁定相关情况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兴业银行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义乌市人民法院出具(2021)浙0782民初16402号、(2021)浙0782民初16404号、(2021)浙0782民初16407号、(2021)浙0782民初16410号民事裁定书,分别冻结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700万元、700万元、5,300万元、3,9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永嘉支行的募集资金账户中共计 106,000,000.00 元资金被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4)。

收到上述民事裁定书后,经公司再次向兴业银行询问发现,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5,000万元在兴业银行永康支行购买人民币通知存款被冻结,产品专用结算账号:356080100200328702,产品期限为328天(2021年5月27日至2022年4月20日)。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积极收集证据,依法采取主动应对措施,主张公司权利,充分保障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由诉讼最终结果决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程序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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