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融证券及两名责任人收3张"罚单" 研报制作不审慎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9日讯 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徐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张志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证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制度规定不完善及执行不到位。如未及时更新完善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在研究池管理等方面的内控管理有效性欠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不足,对第三方刊载或转发公司研究报告管理不到位。二是证券研究报告制作不审慎。个别研究报告存在内容表述不严谨、分析与结论逻辑一致性不足、未注明引用信息来源、底稿不完整等情形。 

  

  内蒙古证监局指出,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五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中证协发〔2020〕76号)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六项、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国融证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徐倩作为国融证券研究与战略发展部时任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高管人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徐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张志刚作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分析师,发布的某研究报告内容表述不严谨、分析与结论逻辑一致性不足、未注明引用信息来源、底稿不完整。上述情形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九条,《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中证协发〔2020〕76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张志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徐倩于2016年2月10日在国融证券登记为一般证券业务,于2017年机构内变更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随后于2023年5月10日注销。张志刚于2011年9月13日在国融证券登记为一般证券业务,2013年机构内变更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2017年机构内变更回一般证券业务,2019年再度机构内变更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目前的登记状态为正常。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制度规定不完善及执行不到位。如未及时更新完善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在研究池管理等方面的内控管理有效性欠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不足,对第三方刊载或转发公司研究报告管理不到位。二是证券研究报告制作不审慎。个别研究报告存在内容表述不严谨、分析与结论逻辑一致性不足、未注明引用信息来源、底稿不完整等情形。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五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中证协发〔2020〕76号)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六项、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公司合规负责人、研究报告业务负责人于2023年7月28日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我局(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接受监管谈话。 

  

  你公司应加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管理,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请于2023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3年7月15日 

  

    

  

  关于对徐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徐倩: 

  

  经查,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制度规定不完善及执行不到位、研究报告制作不审慎等问题。你作为国融证券研究与战略发展部时任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高管人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3年7月15日 

  

    

  

  关于对张志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志刚: 

  

  经查,你作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分析师,发布的某研究报告内容表述不严谨、分析与结论逻辑一致性不足、未注明引用信息来源、底稿不完整。 

  

  上述情形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九条,《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中证协发〔2020〕76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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