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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松德”或“公司”)就参股公司莱恩精机(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恩精机”)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事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提请仲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 月 9日、2019年7月4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贸仲出具的《裁决书》([2019] 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70号),现将本次仲裁裁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仲裁相关事项进展
根据《裁决书》,中国贸仲裁决如下:
1、莱恩精机和畅志军连带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
2、畅志军将其持有的莱恩精机的4.8%的股权过户至公司名下,并配合公司办理过户相关手续;
3、莱恩精机向公司支付因本案支出的法律服务费人民币5,000元,畅志军向公司支付因本案支出的法律服务费用人民币45,000元;
4、公司向莱恩精机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50,000元;
5、畅志军向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用人民币5,000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12,045元;
6、本案本请求仲裁费用为人民币831,500元,由公司承担人民币579,139.75元;由莱恩精机承担人民币2,910.25元;由畅志军承担人民币249,450元。上述本请求仲裁费已由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等额预缴,故莱恩精机和畅志军应分别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910.25元和249,450元,以补偿公司代其垫付的本请求仲裁费;
7、本案反请求仲裁费用为人民币20,000元,由公司和莱恩精机各半承担,即公司承担人民币10,000元,莱恩精机承担人民币10,000元。上述反请求仲裁费已由莱恩精机向仲裁委员会等额预缴,故公司应向莱恩精机支付人民币10,000元,以补偿莱恩精机代其垫付的反请求仲裁费。
8、公司选定居住地不在北京的郭小明仲裁员为办理本案而发生的实际费用为人民币6,771元,全部由公司承担。该笔费用与公司预缴的实际费用人民币30,000元相冲抵后,余款人民币23,229元由仲裁委员会退还公司;
9、驳回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10、驳回莱恩精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综合上述第1、3、4、5、6、7项,各方应支付的以上款项,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和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暂不考虑投资收益,预计上述费用对2019年第三季度业绩影响为增加净利润495,910.75元。后续将根据裁决执行及股权过户情况,确定相关投资收益等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的业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裁决书》([2019] 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70号)。
特此公告。
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