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7月18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公布的邢台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邢银保监罚决字〔2023〕12号)显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支公司未按照经备案的保险费率开展业务。
邢台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百七十一条,对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支公司处35万元罚款;对时任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支公司总经理于亚东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对时任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临西支公司经理兼任邢台中支业务管理部负责人**侠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百六十条至**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