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8日讯 深交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陈渊技、龚建芬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93号)显示,陈渊技、龚建芬作为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奕帆”,301023.SZ)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减持股份。2022年8月1日,公司披露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显示,陈渊技、龚建芬与当时一致行动人无锡一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计划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3980025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7.11%。2022年8月18日,公司披露公告显示,龚建芬于2022年8月10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减持金额1008200元。上述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不足15个交易日。
二、未按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情况。2023年7月6日,公司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公告显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5日期间,因主动减持、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等原因,陈渊技、龚建芬合计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由24.75%下降至19.33%,累计变动比例为5.42%。陈渊技、龚建芬在权益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深交所判定,陈渊技、龚建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4.1.5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深交所请陈渊技、龚建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江南奕帆2022年年报显示,陈渊技自2019年12月17日至2025年11月30日任公司董事,自2019年12月17日至2022年12月6日任总经理(任期满离任)。陈渊技,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曾在无锡市堰中微电机厂工作。1999年至2011年,任无锡市江南微电机厂厂长。2011年至2022年12月6日,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22年12月6日,卸任总经理一职。
龚建芬原任公司副总经理,自2022年12月6日任期满离任。龚建芬,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曾在无锡市堰中微电机厂工作。1999年至2011年,任无锡市江南微电机厂副厂长。2011年至2016年,任公司董事;2018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22年12月6日,卸任副总经理一职。
陈渊技与龚建芬系夫妻关系,陈渊技和龚建芬是奕帆创投有限合伙人。
2022年8月18日晚,江南奕帆发布关于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超过1%的公告称,持有公司股份6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5%)的股东陈渊技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者协议转让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7.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125%);持有公司股份6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5%)的股东龚建芬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者协议转让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7.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125%)。自2022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17日,陈渊技、龚建芬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一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和集中竞价方式合计转让公司股份114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4%。
江南奕帆于2021年7月7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上市首日,该股盘中创下上市以来最高价119.99元,此后该股震荡走低。截至7月8日收盘,该股报44.38元,涨幅3.38%。
江南奕帆在深交所创业板公开发行新股933.35万股,发行价格为58.31元/股,公司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为3733.35万股。江南奕帆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44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87亿元,比原拟募资净额多1.22亿元。
江南奕帆此前披露的招股书显示,公司原拟募集资金3.65亿元,分别用于“储能减速电机及房车减速电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江南奕帆发行的保荐机构是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代表人系徐兴文、隋玉瑶。江南奕帆发行费用总额为5765.97万元,其中中信建投证券获得保荐承销费3773.58万元。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2.3.1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2.3.10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4.1.5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陈渊技、龚建芬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93号
陈渊技、龚建芬:
你们作为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减持股份
2022年8月1日,公司披露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显示,你们与当时一致行动人无锡一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计划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3,980,025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7.11%。2022年8月18日,公司披露公告显示,龚建芬于2022年8月10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减持金额1,008,200元。上述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不足15个交易日。
二、未按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2023年7月6日,公司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公告显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5日期间,因主动减持、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等原因,你们合计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由24.75%下降至19.33%,累计变动比例为5.42%。你们在权益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4.1.5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