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华安顾人寿滨州中支被罚 业务财务资料不真实等

  

  **经济网北京7月18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的滨州银保监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滨银保监罚决字〔2023〕18号、19号)显示,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滨州**支公司(以下简称“德华安顾滨州**支公司”)业务财务资料不真实、未真实记录保险业务。

  

  经查,德华安顾滨州**支公司存在32名代理人存在学历证明材料不真实情况。

  

  经查,德华安顾滨州**支公司9笔保单业务实际为内勤员工张某办理,挂在代理人王某某名下。代理人王某某收到公司发放的佣金后,转到业务实际办理人张某的银行账户。

  

  2021年12月9日,德华安顾滨州**支公司支付给滨州市滨城区广亨商行6174元用于购买运动服。经查,该笔费用实际套取后用于处理筹备滨州本部二区团队垫付的费用。

  

  郑寿智时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滨州**支公司经理,是对业务财务资料不真实、未真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滨州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业务财务资料不真实、未真实记录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项、**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滨州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德华安顾滨州**支公司予以罚款12万元;对郑寿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百六十条至**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滨银保监罚决字〔2023〕18号)

  

  滨银保监罚决字〔2023〕18号

  

  当事人: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滨州**支公司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八路以北、渤海九路以西(巴黎花园1号楼)

  

  主要负责人:郑寿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银**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滨州**支公司(以下简称“德华安顾滨州**支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德华安顾滨州**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业务财务资料不真实、未真实记录保险业务。

  

  1.经查,德华安顾滨州**支公司存在32名代理人存在学历证明材料不真实情况。

  

  2.经查,德华安顾滨州**支公司9笔保单业务实际为内勤员工张某办理,挂在代理人王某某名下。代理人王某某收到公司发放的佣金后,转到业务实际办理人张某的银行账户。

  

  3.2021年12月9日,德华安顾滨州**支公司支付给滨州市滨城区广亨商行6174元用于购买运动服。经查,该笔费用实际套取后用于处理筹备滨州本部二区团队垫付的费用。

  

  上述事实,有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业务人员签约申请表、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内勤花名册及岗位工作说明书,承保表,佣金发放明细表,财务会计凭证及相关附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业务财务资料不真实、未真实记录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项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德华安顾滨州**支公司予以罚款1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5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滨州银保监分局

  

  2023年7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滨银保监罚决字〔2023〕19号)

  

  滨银保监罚决字〔2023〕19号

  

  姓名:郑寿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37083219811116XXXX

  

  职务:德华安顾滨州**支公司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银**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对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滨州**支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时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滨州**支公司经理,是对业务财务资料不真实、未真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业务财务资料不真实、未真实记录保险业务。

  

  1.经查,德华安顾滨州**支公司存在32名代理人存在学历证明材料不真实情况。

  

  2.经查,德华安顾滨州**支公司9笔保单业务实际为内勤员工张某办理,挂在代理人王某某名下。代理人王某某收到公司发放的佣金后,转到业务实际办理人张某的银行账户。

  

  3.2021年12月9日,德华安顾滨州**支公司支付给滨州市滨城区广亨商行6174元用于购买运动服。经查,该笔费用实际套取后用于处理筹备滨州本部二区团队垫付的费用。

  

  上述事实,有检查事实确认书,业务人员签约申请表、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内勤花名册、岗位工作说明书,承保表,佣金发放明细表,财务会计凭证及相关附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人员任免通知、岗位相关情况、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业务财务资料不真实、未真实记录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郑寿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5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滨州银保监分局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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