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源材质与实控人陈秀峰收警示函 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7日讯 深圳证监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秀峰、沈熙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13号)。经查,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星源材质”,300568.SZ)于2021年8月31日签订重大销售协议,在该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中,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存在错漏。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陈秀峰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沈熙文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秀峰、沈熙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星源材质官网显示,成立于2003年的深圳星源材质,以“星源膜创造新生活”为使命专注于新能源、新材料领域,2016年,星源材质在深交所挂牌上市奠定了公司产能扩张和国际化发展的基石。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星源材质形成了以深圳总部为中心,以深圳、合肥、常州(两地)、南通、欧洲瑞典、佛山和东盟(规划中)八大生产基地为依托,深圳、日本大阪及德国等研发中心并存的全球战略布局。产品涵盖锂电池干法、湿法、涂覆隔膜。

  

  星源材质年报显示,陈秀峰、陈良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秀峰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秀峰、陈良为兄弟关系。

  

  陈秀峰,男,出生于1966年11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华中科技大学工学学士、日本北陆先端大学院博士。现任深圳市青年企业家联合会常务副会长、深圳市资产管理学会常务副会长、深圳市质量强市促进会理事会副会长、深圳市四川成都商会常务副会长、华中科技大学深圳校友会常务副会长。1988年11月至1990年12月任深圳海上世界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部经理;1991年1月至1997年8月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信贷部外汇部业务主管,1997年9月至1998年7月在日本北陆先端大学院进修应用电子技术;1998年8月至2003年7月任深圳市融事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03年8月至2006年2月任公司监事;2006年2月至2007年12月任公司执行董事;2007年12月至2020年11月任公司董事长,2020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沈熙文,女,出生于1984年9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大学金融硕士。曾先后于大正元资本担任投资经理;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全景网担任区域负责人;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投资总监。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9日担任公司投融资总监。2020年2月至今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六条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证券交易所根据内幕交易防控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并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存在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四)拒不配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重大事项备忘录制作。

  

  中国证监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的,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秀峰、沈熙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秀峰、沈熙文:

  

  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签订重大销售协议,在该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中,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存在错漏。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下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陈秀峰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沈熙文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秀峰、沈熙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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