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违规被罚 编制或提供虚假报告等

  

  **经济网北京7月17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的**银**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23〕16号)显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编制或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银**浙江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百七十一条,对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对朱建武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百六十条至**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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