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2日讯 内蒙古证监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国融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融证券”)以“财务顾问”名义实施蒲公英项目过程中,公司未制定相关合规管理制度规范员工展业行为,反映出公司合规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该项目工作底稿归档不完整、不规范。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国融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国融证券官网显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融证券”)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综合性证券公司。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注册资本为1,782,511,536元人民币。公司主要股东包括长安投资集团、普润投资、内蒙古日信投资集团等国内知名大中型企业。
据金融界报道,国融证券官网发布的一则新闻显示,2017年12月8日,国融证券与辽宁蒲公英教育集团签署《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书》。国融证券项目团队对蒲公英集团进行业务整合,提供相应财务顾问服务,对其进行逐步规范以使其达到IPO要求,实现双赢的目标。
天眼查APP显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为北京长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0.61%.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各类档案包括各种会议记录与决议、经营协议、客户资料、交易记录、凭证账表、投诉与纠纷处理记录以及各类法规、制度等档案的妥善保管和分类管理。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融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以“财务顾问”名义实施蒲公英项目过程中,公司未制定相关合规管理制度规范员工展业行为,反映出公司合规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该项目工作底稿归档不完整、不规范。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合规内控制度,切实提升业务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