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A及总经理王晓雯等收2监管措施 减值计提不及时

  

  **经济网北京7月13日讯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9号)。

  

  经查,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华侨城A”,000069.SZ)以前年度未充分评估部分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资产存在的减值迹象,导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及时、不充分;部分项目不同报告期未保持会计估计的一致性;部分项目存在存货跌价准备测算依据不充分的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此外,公司有关房地产业务下滑原因的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深圳证监局认为,上述情形反映公司在财务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82号)第三条**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定对华侨城A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此外,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段先念、王晓雯、冯文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10号)显示,公司时任董事长段先念、总经理王晓雯、时任财务负责人冯文红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段先念、王晓雯、冯文红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华侨城A2022年年报显示,段先念自2015年9月28日至2022年4月8日任公司董事长,已离任退休。王晓雯自2015年9月28日至2023年4月7日任董事;冯文红自2020年7月21日至2023年4月7日任总会计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82号)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8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9号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以前年度未充分评估部分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资产存在的减值迹象,导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及时、不充分;部分项目不同报告期未保持会计估计的一致性;部分项目存在存货跌价准备测算依据不充分的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此外,你公司有关房地产业务下滑原因的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上述情形反映你公司在财务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82号,下同)第三条**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减值计提等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财务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7月11日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10号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段先念、王晓雯、冯文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段先念、王晓雯、冯文红:

  

  我局对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前年度资产减值不及时、不充分,部分项目不同报告期未保持会计估计的一致性,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等问题,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9号)。

  

  公司时任董事长段先念、总经理王晓雯、时任财务负责人冯文红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段先念、王晓雯、冯文红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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