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股份,联创股份“高溢价并购”5人因合同诈骗被判刑 并购风险防范再引关注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法院关于联创股份(300343.SZ)被合同**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在资本市场上掀起轩然大波。

根据判决书内容,五名被告在与联创股份达成并购交易的过程中,为支撑并购估值、完成业绩对赌,合谋虚增利润5.1亿元,五人合同**罪成立,四人被判处3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名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

联创股份合同**一审落定

公开资料显示,联创股份原主要从事聚氨酯硬泡组合聚醚的生产和销售,2012年8月1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上市后第三年,公司业绩开始下滑,2014年净利润同比下降80.32%至1172.34万元。

自2015年后,联创股份开始通过一系列的并购转型进入数字营销领域,并通过大量并购提升业绩。

2015年至2017年,公司通过发股配资先后斥资超43亿元高溢价收购上海新合、上海激创和上海麟动三家公司100%股权以及上海鏊投51.1%股权,这4家公司为联创股份贡献了32.7亿元的商誉。

在上述收购过程中,相关方均对收购标的做出了业绩承诺。联创股份的业绩也一路水涨船高,2015年至2017年,联创股份营业收入分别为9.65亿元、23.31亿元、27.68亿元,同比增长15.85%、141.65%、18.73%,其中八成来自收购带来的互联网广告收入;净利润分别为3081.46万元、2.01亿元、3.72亿元,同比增长382.97%、553.59%、84.47%。

不曾想,上海新合、上海激创、上海麟动三家公司,有的在业绩承诺期刚过,有的在承诺期最后一年突然业绩“变脸”。另一家上海鳌投在2017年、2018年均完成了业绩承诺,却仍然被计提了约8131.59万元的商誉减值。而在计提商誉减值前,联创股份还于当年12月收购了该公司剩余49.9%股权,至此,上海鏊投成为其全资子公司。

2019年,联创股份亏损了近15亿元,其中对上海鏊投计提超5亿元减值准备。2020年起,联创股份便以“保壳”为由,低价向关联方以最低1元的超低价甩卖上述4家子公司。

此次合同**的当事人,则与前述收购企业之一上海鳌投有关。

据判决书显示,上海鏊投成立于2014年9月,主营业务为网络营销。2015年11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高胜宁。2015年底,被告人孔刚与高胜宁认识后,共谋包装上海鏊投公司被上市公司高价并购。在被告人孔刚的策划下,上海鏊投公司王耘、黄烱、叶青等人具体实施。

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烱等人为支撑估值、完成业绩对赌,通过虚增业绩的方式累计虚增利润约5.1亿元。

最终,孔刚犯合同**罪,判处无期处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人分别被判三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对五人违法所得现金及股票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联创股份,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

判罚对证券欺诈形成威慑

事实上,联创股份并非首个将并购造假方告上法庭并胜诉的上市公司。

在其之前,2018年6月,宁波东力(002164.SZ)也曾就并购标的公司年富供应链管理财务造假向宁波市派出所及宁波市证监局举报。

早年间,宁波东力斥资21亿元收购了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供应链),但其法定代表人李文国及其高管团队隐瞒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财务造假,骗取上市公司为年富供应链提供贷款担保约15亿元。

2020年1月22日,宁波东力收到了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因犯合同**罪,法院判处富裕控股、年富供应链分别罚款三千万元;李文国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追缴被告方持有的宁波东力股票及赃款,返还上市公司。之后,被告提出上诉,但法院维持了原判。

2020年7月,宁波东力公告,相关股份已完成注销。并于2020年6月29日,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徐莘栋、林文胜等人的执行款306.15万元。2022年6月,宁波东力又收到了法院下发的涉案款3030万元。

前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指出,这些判决案例对重组标的造假的震慑力大幅提高。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受访也表示:“判决的影响还是比较深远的。这给市场也提了一个醒,上市公司收购的时候应当进行比较妥善的尽职调查。同时作为被收购对象也不能心存侥幸,财务造假一定会面临监管部分的处罚,如果严重的话还会涉及个人的刑事责任。这非常有力地震慑了这些潜在的、标的公司原股东的造假动机。”

并购风险须警惕

而眼下,尽管联创股份等上市公司的并购合同**案取得了较为积极的效果,但对于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而言,确实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如联创股份,其通过并购实现业绩增长期间,公司股价也从停牌前的27.78元/股,一路上涨至145.99元/股,涨幅超过420%。但眼下,随着泡沫被逐渐击破,联创股份的股价也经历了较长时间的沉寂期。

王智斌认为,并购环节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相应事件的发生,“并购里必经的环节是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这里面除了收购人、被收购人交易双方之外,还有相应的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审计师、评估师等,如果中介机构能够勤勉尽责的话,可能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相应事件的发生。”

早前,在宁波东力收购年富供应链暴雷一案中,因在对项目核查过程中存在多个问题,深交所对国信证券两名保荐代表人、项目签字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发出监管函。

不过,也有市场人士认为,不是所有的造假中介机构都能查出。“中介机构是否有责任,需要看工作是否做到位了,是否尽职了。”王骥跃说到。

华南一家上市公司高管也指出:“在并购的前期,收购任何一家企业前都会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周密、认真的尽调,这个过程没有错,但很多隐性的东西没办法通过前期调查查出来。”

在其看来,防范并购风险的重要举措,一方面在于上市公司是否有能力进行整合,通过一系列强有力的管控来避免风险,另一方面要全方位考虑对赌指标,而不仅仅是对利润这一单一的指标进行对赌。

“并购过程中一定会存在风险,甚至出现很多后遗症,但并购重组是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辅助手段,企业做大做强,需要通过并购来获取市场、获取人才。”该上市公司高管表示。

深圳新财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彭钦文则认为,并购重组中的动机和策略很重要,“过去我们看到过很多的上市公司并购失败的案例,这里面非常、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在当时的市场下,很多并购重组的初心和动机是有问题的。注册制下,并购重组的动机应该更多回归到提升上市公司的发展质量上面来,以产业整合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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