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7月14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公布的**银**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23〕17号)显示,浙江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11项违法违规事实。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清退风险统筹资金;二、清算资金管理运作不够规范,违规截留清算资金收益;三、违规使用清算资金垫支费用及固定资产等支出;四、部分**管理人员未经任职**核准或在核准前实际履职;五、报表填报错误;六、数据安全管理缺失;七、系统基础元数据漏报、错报;八、对员工**行为管理不力;九、审计履职有效性不足;十、对监管履职评价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到位;十一、漏报部分员工及其近亲属入股社员机构情况。
**银**浙江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项、第三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对浙江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80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审查任命董事、**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比例和**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