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4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23〕17号)显示,浙江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11项违法违规事实。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清退风险统筹资金;二、清算资金管理运作不够规范,违规截留清算资金收益;三、违规使用清算资金垫支费用及固定资产等支出;四、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任职资格核准或在核准前实际履职;五、报表填报错误;六、数据安全管理缺失;七、系统基础元数据漏报、错报;八、对员工贷款行为管理不力;九、审计履职有效性不足;十、对监管履职评价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到位;十一、漏报部分员工及其近亲属入股社员机构情况。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对浙江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80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