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4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营口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营银保监罚决字〔2023〕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显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农险营口中心支公司”)存在编制虚假文件资料违规承保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安华农险营口中心支公司2017年7月12日至2019年3月20日签单承保某资产管理公司营口分公司的企业财产保险附加盗窃保险业务共计80笔,最后一笔保单到期日为2020年4月21日;保险标的为页岩油,标的物存放于三个地址,其一为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XXXXXXXX,共12笔,首次投保签单日期2017年7月18日;其二为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XXXXXXXX,共66笔,首次投保签单日期2017年9月5日;其三为辽宁省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XXXXXXXX,共2笔,首次投保签单日期2017年7月12日。合计总保险费232.92万元,保险金额36.58亿元。
经调查,该80笔业务业务影像中共留存有两组共29张照片,其中一组照片拍摄于2017年7月28日,共14张,地点为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XXXXXXXX,拍摄人为营口中支工作人员,照片拍摄时间晚于该地址第一笔保单签单日2017年7月18日,且该人员实地核验过程中仅对环境、油罐外观进行检查并拍照,未见到承保标的页岩油。另一组照片共计15张无法确定拍摄地、拍摄人、拍摄时间。业务影像中留存一份风险评估报告,为该企业第一次投保时出具。该资产管理公司营口分公司后续投保、续保过程中安华农险在业务系统留存的验标照片和风险评估报告为出单人员从公司系统中下载之前留存的档案重新上传形成。
安华农险营口中心支公司现任总经理冯洁对2017年9月19日至2020年4月21日最后一笔业务终止期间的该违规事实负管理责任。
安华农险营口中心支公司现任副总经理刘歌扬对2018年12月20日至2020年4月21日最后一笔业务终止期间该违规事实负直接管理责任。
安华农险营口中心支公司职员刘洪君对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XXXXXXXX12笔业务风险勘查负直接责任。
安华农险营口中心支公司时任总经理隋洪斌对2017年7月12日至2017年9月19日期间该违规事实负管理责任。
上述“编制虚假文件资料违规承保”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营口监管分局决定对安华农险营口中心支公司予以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营口监管分局决定对冯洁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对刘歌扬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对刘洪君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对隋洪斌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营口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银保监罚决字〔2023〕11号
当事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智泉街东1甲-甲5号
法定代表人:冯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农险营口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华农险营口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文件资料违规承保问题。安华农险营口中心支公司2017年7月12日至2019年3月20日签单承保某资产管理公司营口分公司的企业财产保险附加盗窃保险业务共计80笔,最后一笔保单到期日为2020年4月21日;保险标的为页岩油,标的物存放于三个地址,其一为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XXXXXXXX,共12笔,首次投保签单日期2017年7月18日;其二为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XXXXXXXX,共66笔,首次投保签单日期2017年9月5日;其三为辽宁省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XXXXXXXX,共2笔,首次投保签单日期2017年7月12日。合计总保险费232.92万元,保险金额36.58亿元。
经调查,该80笔业务业务影像中共留存有两组共29张照片,其中一组照片拍摄于2017年7月28日,共14张,地点为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XXXXXXXX,拍摄人为营口中支工作人员,照片拍摄时间晚于该地址第一笔保单签单日2017年7月18日,且该人员实地核验过程中仅对环境、油罐外观进行检查并拍照,未见到承保标的页岩油。另一组照片共计15张无法确定拍摄地、拍摄人、拍摄时间。业务影像中留存一份风险评估报告,为该企业第一次投保时出具。该资产管理公司营口分公司后续投保、续保过程中安华农险在业务系统留存的验标照片和风险评估报告为出单人员从公司系统中下载之前留存的档案重新上传形成。
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承保某资产管理公司营口分公司业务台账、业务系统截屏、系统留存的投保照片、系统留存的财产保险风险评估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文件资料违规承保”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分局决定对安华农险营口中心支公司予以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营口监管分局
2023年7月10日
营口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银保监罚决字〔2023〕12号
当事人:冯洁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0803XXXXXXXXXXXX
住址: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XXXXXXXX
职务: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农险营口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华农险营口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文件资料违规承保问题。安华农险营口中心支公司2017年7月12日至2019年3月20日签单承保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的企业财产保险附加盗窃保险业务共计80笔,最后一笔保单到期日为2020年4月21日;保险标的为页岩油,标的物存放于三个地址,其一为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XXXXXXXX,共12笔,首次投保签单日期2017年7月18日;其二为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XXXXXXXX,共66笔,首次投保签单日期2017年9月5日;其三为辽宁省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XXXXXXXX,共2笔,首次投保签单日期2017年7月12日。合计总保险费232.92万元,保险金额36.58亿元。
经调查,该80笔业务业务影像中共留存有两组共29张照片,其中一组照片拍摄于2017年7月28日,共14张,地点为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XXXXXXXX,拍摄人为营口中支工作人员,照片拍摄时间晚于该地址第一笔保单签单日2017年7月18日,且该人员实地核验过程中仅对环境、油罐外观进行检查并拍照,未见到承保标的页岩油。另一组照片共计15张无法确定拍摄地、拍摄人、拍摄时间。业务影像中留存一份风险评估报告,为该企业第一次投保时出具。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后续投保、续保过程中安华农险在业务系统留存的验标照片和风险评估报告为出单人员从公司系统中下载之前留存的档案重新上传形成。
安华农险营口中心支公司现任总经理冯洁对2017年9月19日至2020年4月21日最后一笔业务终止期间的该违规事实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承保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业务台账、业务系统截屏、系统留存的投保照片、系统留存的财产保险风险评估报告、询问笔录、任免文件、职责分工文件、安华农险辽宁分公司非车险承保实务流程、举报材料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冯洁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营口监管分局
2023年7月10日
营口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银保监罚决字〔2023〕13号
当事人:刘歌扬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0803XXXXXXXXXXXX
住址:营口市站前区XXXXXXXX
职务: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农险营口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华农险营口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文件资料违规承保问题。安华农险营口中心支公司2017年7月12日至2019年3月20日签单承保某资产管理公司营口分公司的企业财产保险附加盗窃保险业务共计80笔,最后一笔保单到期日为2020年4月21日;保险标的为页岩油,标的物存放于三个地址,其一为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XXXXXXXX,共12笔,首次投保签单日期2017年7月18日;其二为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XXXXXXXX,共66笔,首次投保签单日期2017年9月5日;其三为辽宁省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XXXXXXXX,共2笔,首次投保签单日期2017年7月12日。合计总保险费232.92万元,保险金额36.58亿元。
经调查,该80笔业务业务影像中共留存有两组共29张照片,其中一组照片拍摄于2017年7月28日,共14张,地点为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XXXXXXXX,拍摄人为营口中支工作人员,照片拍摄时间晚于该地址第一笔保单签单日2017年7月18日,且该人员实地核验过程中仅对环境、油罐外观进行检查并拍照,未见到承保标的页岩油。另一组照片共计15张无法确定拍摄地、拍摄人、拍摄时间。业务影像中留存一份风险评估报告,为该企业第一次投保时出具。该资产管理公司营口分公司后续投保、续保过程中安华农险在业务系统留存的验标照片和风险评估报告为出单人员从公司系统中下载之前留存的档案重新上传形成。
安华农险营口中心支公司现任副总经理刘歌扬对2018年12月20日至2020年4月21日最后一笔业务终止期间该违规事实负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承保某资产管理公司营口分公司业务台账、业务系统截屏、系统留存的投保照片、系统留存的财产保险风险评估报告、询问笔录、任免文件、职责分工文件、安华农险辽宁分公司非车险承保实务流程、举报材料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刘歌扬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营口监管分局
2023年7月10日
营口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银保监罚决字〔2023〕14号
当事人:刘洪君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0802XXXXXXXXXXXX
住址:营口市站前区XXXXXXXX
职务: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职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农险营口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华农险营口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文件资料违规承保问题。安华农险营口中心支公司2017年7月12日至2019年3月20日签单承保某资产管理公司营口分公司的企业财产保险附加盗窃保险业务共计80笔,最后一笔保单到期日为2020年4月21日;保险标的为页岩油,标的物存放于三个地址,其一为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XXXXXXXX,共12笔,首次投保签单日期2017年7月18日;其二为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XXXXXXXX,共66笔,首次投保签单日期2017年9月5日;其三为辽宁省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XXXXXXXX,共2笔,首次投保签单日期2017年7月12日。合计总保险费232.92万元,保险金额36.58亿元。
经调查,该80笔业务业务影像中共留存有两组共29张照片,其中一组照片拍摄于2017年7月28日,共14张,地点为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XXXXXXXX,拍摄人为营口中支工作人员,照片拍摄时间晚于该地址第一笔保单签单日2017年7月18日,且该人员实地核验过程中仅对环境、油罐外观进行检查并拍照,未见到承保标的页岩油。另一组照片共计15张无法确定拍摄地、拍摄人、拍摄时间。业务影像中留存一份风险评估报告,为该企业第一次投保时出具。该资产管理公司营口分公司后续投保、续保过程中安华农险在业务系统留存的验标照片和风险评估报告为出单人员从公司系统中下载之前留存的档案重新上传形成。
安华农险营口中心支公司职员刘洪君对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XXXXXXXX12笔业务风险勘查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承保某资产管理公司营口分公司业务台账、业务系统截屏、系统留存的投保照片、系统留存的财产保险风险评估报告、询问笔录、业务流程责任人名单、安华农险辽宁分公司非车险承保实务流程、举报材料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刘洪君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营口监管分局
2023年7月10日
营口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银保监罚决字〔2023〕15号
当事人:隋洪斌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0802XXXXXXXXXXXX
住址:营口市站前区XXXXXXXX
职务: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原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农险营口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华农险营口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文件资料违规承保问题。安华农险营口中心支公司2017年7月12日至2019年3月20日签单承保某资产管理公司营口分公司的企业财产保险附加盗窃保险业务共计80笔,最后一笔保单到期日为2020年4月21日;保险标的为页岩油,标的物存放于三个地址,其一为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XXXXXXXX,共12笔,首次投保签单日期2017年7月18日;其二为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XXXXXXXX,共66笔,首次投保签单日期2017年9月5日;其三为辽宁省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XXXXXXXX共2笔,首次投保签单日期2017年7月12日。合计总保险费232.92万元,保险金额36.58亿元。
经调查,该80笔业务业务影像中共留存有两组共29张照片,其中一组照片拍摄于2017年7月28日,共14张,地点为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XXXXXXXX,拍摄人为营口中支工作人员,照片拍摄时间晚于该地址第一笔保单签单日2017年7月18日,且该人员实地核验过程中仅对环境、油罐外观进行检查并拍照,未见到承保标的页岩油。另一组照片共计15张无法确定拍摄地、拍摄人、拍摄时间。业务影像中留存一份风险评估报告,为该企业第一次投保时出具。该资产管理公司营口分公司后续投保、续保过程中安华农险在业务系统留存的验标照片和风险评估报告为出单人员从公司系统中下载之前留存的档案重新上传形成。
安华农险营口中心支公司时任总经理隋洪斌对2017年7月12日至2017年9月19日期间该违规事实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承保某资产管理公司营口分公司业务台账、业务系统截屏、系统留存的投保照片、系统留存的财产保险风险评估报告、询问笔录、任免文件、职责分工文件、安华农险辽宁分公司非车险承保实务流程、举报材料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隋洪斌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营口监管分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