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7月11日讯 **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上海汇管罚字〔2023〕3121230301号)显示,汇丰银行(**)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办理售汇业务,**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对该行没收违法所得391.39元,处650000元罚款。经计算,共计罚没650391.39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