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浙江省分公司被罚135万 编制提供虚假报告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1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23〕15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浙江省分公司”)存在4项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二是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三是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四是违规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 

  

  许堃、姚瑜、刘芳、唐永新是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唐永新是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汪建军是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国寿财险浙江省分公司罚款人民币135万元。对汪建军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对许堃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对姚瑜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对刘芳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唐永新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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