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浙江省分公司被罚135万 编制提供虚假报告等

  

  **经济网北京7月11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发布**银**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23〕15号)。**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浙江省分公司”)存在4项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二是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三是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四是违规聘任不具有任职**的人员。 

  

  许堃、姚瑜、刘芳、唐永新是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唐永新是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汪建军是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银**浙江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一条、**百六十七条、**百七十条**项及第三项、**百七十一条对国寿财险浙江省分公司罚款人民币135万元。对汪建军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对许堃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对姚瑜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对刘芳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唐永新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百六十条至**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 

  

  以下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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