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期货2宗违规被责令改正 为华创云信控股子公司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0日讯 今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期货)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华创期货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业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收入递延支付机制不合理,个别人员收入实际递延支付比例不足40%。二是未严格执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风险控制措施,如在2022年12月前未对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是否超过该资产的25%实施有效监控,2022年12月后实施的有关监控未留痕;管理的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债券逆回购时,个别债券的质押比例超过公司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质押比例上限。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以下简称《运作管理规定》(2018年))第四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3〕2号,以下简称《运作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第十九条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第六十条的规定。 

  

  根据《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第七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七十八条、《运作管理规定》(2018年)第四十二条、《运作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华创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记者查询,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62.5%。而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华创云信(600155.SH)的全资子公司。 

  

    

  

  截图来源:华创云信2022年年度报告 

  

  相关法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四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与投资者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应当计入管理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坚持公平对待投资者、长期业绩导向和适当激励原则,合理设定业绩报酬的提取频率、比例,以及包括业绩报酬在内的管理费的收取比例上限,确保业绩报酬提取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业绩报酬应当从分红资金、退出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提取,从分红资金中提取业绩报酬的频率不得超过每 6个月一次。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3〕2号)第十九条: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证券逆回购交易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强流动性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的管理。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合理分散逆回购交易的到期日、交易对手及回购证券的集中度。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对不同的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逆回购交易质押品管理制度,根据质押品资质审慎确定质押率水平,持续监测质押品的风险状况与价值变动,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足额。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六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管理制度,建立、维护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设定清晰的清算流程和资金划转路径,对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日常交易情况进行风险识别、监测,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和投资交易复核程序,保证投资决策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执行。投资经理应当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重要投资应当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七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依法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措施;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四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一)管理人履职报告; (二)托管人履职报告(如适用);(三)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四)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五)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六)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七)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应当披露前款除第(五)项之外的其他信息。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3〕2号)第四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其他机构、个人或者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二)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负责尽职调查或者投资运作;(三)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下达投资指令或者提供投资建议;(四)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意见行使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证券的权利;(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业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收入递延支付机制不合理,个别人员收入实际递延支付比例不足40%。二是未严格执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风险控制措施,如在2022年12月前未对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是否超过该资产的25%实施有效监控,2022年12月后实施的有关监控未留痕;管理的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债券逆回购时,个别债券的质押比例超过公司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质押比例上限。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以下简称《运作管理规定》(2018年))第四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3〕2号,以下简称《运作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第十九条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第六十条的规定。 

  

  根据《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第七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七十八条、《运作管理规定》(2018年)第四十二条、《运作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健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相关制度,提高合规风控水平,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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