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安基金公司原基金经理邹翔曝出“老鼠仓”,利用兄弟账户非法获利2355万元。
在“老鼠仓”发生后,邹翔为谋取撤销案件或较轻处理的不正当利益,请托公安经侦人员提供帮助,共向两人行贿430万元,最终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1年。
9月6日,裁判文书网公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这起“老鼠仓”叠加的行贿案件自2017年开始,因期间职务犯罪发生,最终到2021年9月才一审判决。至近日在网上首次正式公开。
老鼠仓案发,非法获利2335万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查明:
被告人邹翔,男,1967年出生,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原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邹某F,男,1969年出生,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原工作人员,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邹翔、邹某F为兄弟关系。
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邹翔在担任诺安公司投资部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其管理操作“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职务便利,将该基金账户投资股票的品种、动向等未公开信息,泄露给邹某F,进而指使邹某F利用实际控制的“邹某F”、“田某”两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共计2355.0356万元。
案发后,重庆市公安局经公安部指定管辖,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侦查,同年4月24日邹翔、邹某F主动投案。
公开资料显示,邹翔有着10多年的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华夏基金、兴安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基金,2010年3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10月起,邹翔担任诺安公司基金经理,其具有操控相关基金分组股票的权限;2015年1月15日,邹翔申请离职,并于同年2月14日完成审批、离职。
在诺安基金任职的4年期间,邹翔管理的“诺安先锋混合A”(320003)任职回报仅为13.02%,在同期1064位基金经理中排名第686。
沪深交易所出具的涉案私人账户与“诺安先锋”基金趋同汇总表显示,涉案私人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的股票共43支,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20支,占比46.51%,趋同交易额21822.3万元。“邹某F”的私人账户通过上交所交易的股票共7支,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3支,占比42.86%,趋同交易额19.87万元;“田某”的私人账户通过上交所交易的股票共53支,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34支,占比64.15%,趋同交易额19879万元。相关股票包括:海虹控股、胜利精密、长城信息、中源协和等。
违法所得数额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建“老鼠仓”违背基金经理的一般诚信原则,是一种营私舞弊,损公肥私的腐败行径,严重违反职业操守,与腐败干部别无二致。早在2014年,证监会重拳出击捕鼠,“捕鼠风暴”席卷基金业,曾引得业内噤若寒蝉。
如果说,邹翔、邹某F兄弟单单只涉“老鼠仓”交易,刑期还远达不到11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同时,《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针对邹翔、邹某F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部分,重庆一中院认定:判处邹翔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万元;判处邹某F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3550356.84元依法予以追缴。
“老鼠仓”到此结束,但邹翔后面的一系列操作,又将自己原本5年半的刑期延长了正好一倍。
谋求从宽处理,侦查期向公职人员大举行贿
2017年2月,被告人邹翔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重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为谋求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或从宽处理,邹翔送给经侦总队退休人员唐某80万元。并通过唐某(已判决)请托该案承办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五支队支队长王某(已判决)予以关照和提供帮助。
邹翔在供述中表示,唐某称其原在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工作,该案经办人王某是他徒弟,可以让王某提供帮助。
王某接受请托后,多次与邹翔商量如何降低涉案金额、泄露案件资料及案件办理情况。为此,邹翔于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先后13次单独或委托唐某2给王某共计350万元。
从公布的判决书中显示,自2017年5月开始,邹翔每时隔1-2个月就给王某贿送现金,每次20万元,最多的一次为100万元,地点多位于王某入住北京市民族饭店、金融街洲际酒店、金融街威斯丁酒店等。
期间,王某多次帮助邹翔分析案情,完善数据分析报告,并交给邹翔一份载有其在诺安公司任职期间管理数据的光盘,让邹翔尽快分析数据,降低涉案的获利金额。
拿到调查数据后,邹翔委托给原在诺安基金公司的助理史某进行分析。
据诺安基金公司史某证实,2017年5月至8月的一天,邹翔交给其一张光盘和两份流水交易单据,内容为邹翔在诺安公司任职期间管理的股票交易指令记录。邹翔让其根据光盘和单据做一个数据分析。史某在一个月内便将做好的数据分析结果拷贝在一个U盘内交给了邹翔。
涉案人全部落网,邹翔获刑11年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起老鼠仓案件,最终以4人落网而收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翔身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利用其管理并操作机构基金账户的职务便利,获取该账户的投资信息等未公开信息并泄露给他人,他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非法获利达23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邹翔为谋取违规撤销案件及从宽处理的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35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为谋取违规撤销案件及从宽处理的不正当利益,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8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邹翔犯数罪,依法予以并罚。
另,被告人邹某F明知其兄邹翔的职务,及提供的信息系与邹翔职权相关,应予保密的投资信息,仍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非法获利达23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共同犯罪中,邹翔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邹某F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案,均如实供述二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主要犯罪事实,该罪名系自首,分别对二人从轻处罚。邹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行贿及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犯罪事实,该二罪名系坦白,对其从轻处罚;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对其从轻处罚。
重庆一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邹翔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犯行贿罪、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45万元;
被告人邹某F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为邹翔提供帮助的唐某、王某另案处理,均已判决。
回到案件本身,在邹翔任职的4年多时间里,诺安基金未能发现老鼠仓的违法行为,使得基金持有人利益遭受损失,也存在明显的内控管理缺失。
公开信息显示,诺安基金作为一家老牌基金公司,成立于2003年,现管理基金94只,基金经理29人,在管规模1440亿元。其中,邹翔曾管理的诺安先锋混合 (320003)最新规模为42.96亿元。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