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云智健康管理公司虚假宣传被罚 云南白药全资持股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6日讯 信用中国网站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机场市监处罚﹝2023﹞2号)。经查,北京云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份向抖音平台提出申请,在抖音小店平台经营店铺云南白药滋补养生旗舰店。

  

  当事人和铭智华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网络代播代投服务合同》,合作期限为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12月31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30日与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正式签署《电子商务平台店铺服务协议》,正式运营店铺,其中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当事人提供展示店铺及商品/服务信息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受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为当事人提供与信息展示、互联网交易相关的软件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订单交易管理、抖店商家工作台系统)。

  

  当事人提供产品的基本信息和资料,网络代播代投服务方铭智华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责提供策划方案,当事人审核同意后开展直播活动。

  

  直播过程中,主要推广销售公司的上级公司(云南白药集团智云健康服务有限公司)葛根桑椹小罐膏等产品。该产品获得了专利权人的3项发明专利授权,专利权人为云南白药天颐茶品有限公司,对应授权的发明专利的专利号分别为:201310656462.4、201410631193.0、201310654732.8,授权时间:2022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其中专利号为201410631193.0的发明专利的发明名称为:具有降低肝脏甘油三酯含量作用的组合物及制备方法;专利号为201310656462.4的发明专利的发明名称为:预防酒精性肝病的组合物及其应用;专利号为201310654732.8的发明专利的发明名称为:缓解酒后不适及降低酒精性肝损伤的组合物及应用。当事人于2022年12月30日正式运营店铺至2023年3月13日产品下架关店,葛根桑椹小罐膏的销售金额共计188037.64元。

  

  又查,当事人直播过程中,主播表述“天猫一盒200元,现在活动价99元3盒,明天再来、后天再来都找不到这个价格,今天不买,明天后天以后都不会有这个价格了”。实际查明,公司直播销售葛根桑椹小罐膏过程中,2023年2月20日前(含),销售价格为99.9元/3盒,2023年2月20日后,销售价格为99元/3盒,直播中的宣传与实际不符。

  

  再查,当事人直播间背板上打出“加班熬夜、酒后难受、喝酒应酬、酒后误事、一醉不醒”等字样,直播过程中主播有“云南白药葛根桑椹小罐膏具有美容美颜,对熬夜、口臭、掉发、喝酒都有效,养肝、应酬酒局,喝酒前半小时去喝,给肝上了一层保护锁,喝酒不伤肝”等口头表述。

  

  实际查明,云南白药葛根桑椹小罐膏的产品配料表成分和3项发明专利中的权利要求成分和含量均不完全相同,不足以支撑直播中宣称的“喝酒不伤肝”功效内容;其直播中宣称的“云南白药葛根桑椹小罐膏具有美容美颜,对熬夜、口臭、掉发都有效”内容无支撑依据。

  

  综上,当事人直播中宣称的“云南白药葛根桑椹小罐膏具有美容美颜,对熬夜、口臭、掉发、喝酒都有效,养肝、应酬酒局,喝酒前半小时去喝,给肝上了一层保护锁,喝酒不伤肝”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北京云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场分局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天眼查APP资料显示,北京云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为云南白药集团智云健康服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智云健康服务有限公司为云南白药集团中药资源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中药资源有限公司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云南白药”,000538.SZ)全资子公司。

  

  云南白药年报显示,云南白药集团智云健康服务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北京云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万元,持股比例100%。云南白药从2022年1月将北京云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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