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6日讯 上交所网站昨日披露了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0号,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及注册会计师陈立新、蒲建华予以监管警示。
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立新、蒲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1号)查明的事实,大信所及注册会计师陈立新、蒲建华作为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邦股份”,688020.SH)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穿行测试程序存在缺陷
大信所在执行采购付款相关穿行测试时,以合同为开始时点,未取得供应商的选择、合同审批等合同签订之前的穿行测试资料,穿行测试环节不完整。
(二)重要性水平确定存在缺陷
大信所审计工作中采用公司经营性业务税前利润为计算基础,选取10%确定公司财务报表的重要性水平,高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制造业企业的通常标准,且高于上年度选取5%的标准,但未在底稿中说明调高重要性水平的理由及合理性。
(三)细节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大信所在执行研发费用审计程序过程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方邦股份2021年研发费用归集核算过程中存在对研发人员界定、研发耗用材料费用计算、其他研发费用核算不准确导致多计研发费用等问题。
二是大信所在执行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审计程序过程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方邦股份子公司珠海达创电子有限公司建设铜箔项目在建工程存在延迟转入固定资产核算的问题。
三是根据方邦股份2022年1-2月的铜箔产品实际生产销售情况,产品毛利率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存货出现减值迹象,大信所在执行存货审计程序过程中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对上述存货减值迹象予以关注,未发现方邦股份存货跌价计提不充分问题。
四是大信所在执行收入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过程中,仅抽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各3笔凭证进行检查,样本量过小,未发现方邦股份存在收入跨期问题。
(四)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
大信所在对方邦股份营业收入执行分析程序的过程中,未对客户维度收入和毛利率进行分析。在对生产成本执行分析程序的过程中,未对单位产品成本各月变动及两期对比进行分析,未见对制造费用大额异常变动进行说明。
(五)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方邦股份子公司惠州力邦电子有限公司银行询证函的盖章日期为2022年1月4日,但快递发出日期为1月2日,大信所未执行审计程序核实相关矛盾情况,也未在底稿中说明原因。此外,大信所审计底稿还存在个别银行询证函未见发函快递信息、轨迹查询等记录的情形。
(六)盘点程序底稿保存存在缺陷
大信所在《方邦2021固定资产盘点总结》列示的固定资产盘点比例为80%,但《2021年方邦固定资产年末盘点表》中显示盘点留痕未达到该比例;《应收票据盘点表》只有签字,盘点工作未留痕。
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三条的要求。
大信所及年报审计注册会计师陈立新、蒲建华在执行方邦股份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过程中穿行测试程序、重要性水平确定、盘点程序底稿保存存在缺陷,细节测试程序、分析程序、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5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2.8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方邦股份2021年度审计机构大信所及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陈立新、蒲建华予以监管警示。
上交所要求大信所及签字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上交所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该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大信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上交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上交所表示,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上交所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0号
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立新、蒲建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陈立新,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蒲建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立新、蒲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1号)查明的事实,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及注册会计师陈立新、蒲建华作为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穿行测试程序存在缺陷
大信所在执行采购付款相关穿行测试时,以合同为开始时点,未取得供应商的选择、合同审批等合同签订之前的穿行测试资料,穿行测试环节不完整。
(二)重要性水平确定存在缺陷
大信所审计工作中采用公司经营性业务税前利润为计算基础,选取10%确定公司财务报表的重要性水平,高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制造业企业的通常标准,且高于上年度选取5%的标准,但未在底稿中说明调高重要性水平的理由及合理性。
(三)细节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大信所在执行研发费用审计程序过程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公司2021年研发费用归集核算过程中存在对研发人员界定、研发耗用材料费用计算、其他研发费用核算不准确导致多计研发费用等问题。
二是大信所在执行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审计程序过程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子公司珠海达创电子有限公司建设铜箔项目在建工程存在延迟转入固定资产核算的问题。
三是根据公司2022年1-2月的铜箔产品实际生产销售情况,产品毛利率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存货出现减值迹象,大信所在执行存货审计程序过程中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对上述存货减值迹象予以关注,未发现公司存货跌价计提不充分问题。
四是大信所在执行收入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过程中,仅抽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各3笔凭证进行检查,样本量过小,未发现公司存在收入跨期问题。
(四)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
大信所在对公司营业收入执行分析程序的过程中,未对客户维度收入和毛利率进行分析。在对生产成本执行分析程序的过程中,未对单位产品成本各月变动及两期对比进行分析,未见对制造费用大额异常变动进行说明。
(五)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公司子公司惠州力邦电子有限公司银行询证函的盖章日期为2022年1月4日,但快递发出日期为1月2日,大信所未执行审计程序核实相关矛盾情况,也未在底稿中说明原因。此外,大信所审计底稿还存在个别银行询证函未见发函快递信息、轨迹查询等记录的情形。
(六)盘点程序底稿保存存在缺陷
大信所在《方邦2021固定资产盘点总结》列示的固定资产盘点比例为80%,但《2021年方邦固定资产年末盘点表》中显示盘点留痕未达到该比例;《应收票据盘点表》只有签字,盘点工作未留痕。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三条的要求。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一)责任认定
大信所及年报审计注册会计师陈立新、蒲建华在执行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过程中穿行测试程序、重要性水平确定、盘点程序底稿保存存在缺陷,细节测试程序、分析程序、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5条等有关规定。
(二)监管措施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2.8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陈立新、蒲建华予以监管警示。
请大信所及签字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该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大信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