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风送爽的九月,财务人很快又要迎来年关,为了提前做好准备减小年底关账的压力,应当提前对账面往来账款进行清理,区分往来形成的原因并合理规划后续处理方式。
今天我们主要探讨较为常见的一类往来挂账,即由股东“借款”形成的账面往来款。当发现账面“其他应付款”科目与股东形成挂账时,应当先思考股东实际出资的性质和用途,即区分该笔资金的性质到底是股东的权益性投资还是债务性投资。
1、 债务性出资
如果收款企业对该出资股东未来负有不可避免的偿付义务,即需要偿还账面挂账(本金),甚至需要偿还资金占用期间额外的成本(利息),则应当将该“其他应付款”界定为股东的借款出资。
案例:
张某占有兴盛实业公司50%股权,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张某出资义务500万元尚未履行实缴义务。兴盛实业账面有一笔张某的“其他应付款”挂账300万元,张某与兴盛实业合同约定该300万元需于1年后归还,同时向张某分红50万元。
解析:
案例中的张某实际为企业股东,300万元出资有固定的偿还期限且企业需额外承担50万元资金使用成本,虽然双方约定50万元支付为利润分红,但是其实质应当属于利息支付。张某的300万元属于债务性出资,应就其取得的50万元利息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兴盛实业应在支付时按20%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此外,张某并未履行实缴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因股东未实缴出资产生的资金成本不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案例中300万元产生的50万利息支出即使取得了张某开具的利息发票也未必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的债务性挂账还应该区分出资方身份类型,即如果股东为法人企业而非自然人,即使企业间约定无息资金拆借也需要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1的相关规定“视同销售”按照同期同贷利率计算利息;相反如果借款股东为自然人,则可以考虑是否计息,如果不收取利息可以作为无偿资金拆借。
2、 权益性出资
权益性出资相比债务性出资,即企业对出资股东不具有必可避免的偿付义务,作为股东的权益性投资需要与企业风险、收益共担,企业不对股东负有必然“分红”的义务且利润分配的金额也不固定。
同时,还应当注意股东的权益性出资应当计入“实收资本”(注册资金限额内)或“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并根据以上两个科目的合计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即使财务人员将股东的权益性出资计入“其他应付款”,也应当考虑“资金账簿”印花税的滞纳风险。
股东收回权益性投资属于撤回投资,超额部分应当视同分红处理,即企业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20%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
某公司李某某实际控制公司,但因为一些原因未在工商上登记为股东身份,李某某向公司投资100万元,应当界定为权益性出资吗?
解析:
案例中的情况实务中常见于股权代持,可能李某某虽未工商登记为股东却实际控制公司的生产经营,从财税角度界定其100万元出资的性质,主要还是考虑企业对资金后续的偿付义务,是否有固定金额、固定期限的要求。当然笔者的建议还是,如果李某某实际为公司股东,还是应该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同时调整“其他应付款”100万元往来挂账至“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避免产生印花税的滞纳及其他税种处理的税企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