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本溢价,资本市场税务系列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税务影响和案例解读

这其实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但是近来也是陆续会被客户和资本圈的朋友问到,为啥,因为法规朦朦胧胧,而且有点年迈,主要法规要看回到1994/1997/1998而且实操中的处理方式也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一份份上市招股书不断刷新着我们对于此事的认知,今天做个梳理,权作开篇。

1. 话题由来在整体变更时,拟上市企业往往会按照净资产进行折股,即将审计后的公司净资产(包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或者未分配利润)按一定比例作为股本投入股份公司,其余部分作为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对于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除股权(票)溢价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行为,从税务角度会被视同对公司股东的股息、红利分配,然后股东又重新投资进入公司的过程。所以,问题的本质就是,股息红利分配给股东,要不要缴税?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这两个文件规定,对于股份制企业将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与此不符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实务中,对于上述规定中的“股份制企业”和“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存在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从而就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得出应征税和不应征税的不同结论。

2. 代表型案例

3. 对于境内个人股东缴税与否的情形汇总主流的学界看法对于非上市、未挂牌企业,· 大原则是征税:个人股东取得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递延纳税:个人取得非上市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计划在5年内分期缴纳。· 对于已上市或挂牌新三板企业: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不征税。符合征税条件的转增,参照上市公司差别化处理(三种:免税,10%,20%)。实际案例的不同情形:居民企业 - 由于各地对政策理解的不一致性,在上市公司披露的案例中,我们观察到对于股改时以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存在多种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包括:全额交税:上市前大股东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与税务部门充分沟通,先缴纳,后以财政补贴方式返还。为保证股东具有足额应缴税款,在缴纳前予以分红;政府安排股改贷款,借款给大股东缴税免缴税:无理由免缴税(2016年1月1日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实施以前居多),或者是向税务局申请出具免交个人所得税的证明参考国税发[1997]198号,享受免缴税(这个法规严格意义上不适用,这种方法的技术含量不高,但是实操中也不乏这种遮羞布案例)缓缴税:大股东按照116号文申请递延纳税(原则上只是适用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但是实际上很多其他企业也都申请递延了)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财税[2015]116号文规定向分5年分期缴纳个税。其他企业也可与当地税务局沟通缓交。大股东和地方政府以及主管税务局进行沟通后缓缴相关个人所得税不说交不交税,就说大股东兜底:如实披露,但由股东出具承担补缴责任的承诺函。两步走洗白:先股改再转增,将之前的资本公积混同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然后享受转增免税

4. 转增形成的资本溢价可以不征税吗在前面几种不同的筹划方案中,最后一种方式(先股改,然后转)增,相对来说技术含量高一些,而且比较隐蔽,通过时间层面的延长,以及空间层面的实操隐蔽性,实现了避免纳税的效果。但是,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从法理上而言,也是分为明显的两派一是认为需要缴税,因为不是“股份有限公司”用“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股票。正如一则公开的税务案例披露:股改的时候,资本溢价的形成的时点甲公司并未挂牌,仍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构成“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不征税的条件。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资本公积形成时尚未进行股改,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既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无股票一说(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并不划分为等额股份)。因此,甲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属于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不能适用198号文和289号文规定的不征税政策。净资产折合股本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后,这部分数额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余额,其转增的资本公积是由企业实现的利润转化而来的,而非“股份制企业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2019-06-28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将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入资本公积科目,我处认为应视同利润分配,并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另一派认为,不应该缴税,资本公积本身还是公司的财产,不属于股东。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于2020年3月18日出具的《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改过程中所有者权益结构调整涉税问题的回复》,科翔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将净资产超过股本的部分233,440,445.42元(含未分配利润20,976,139.42元及股东投入形成212,464,306元)列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如股改中尚未进行实质性的分配或转增股本处理,可暂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据此,整体变更过程中暂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上面的法理分析都有一定的法理支持,但是重要的还是要考虑实际操作。股改的过程中,净资产超过实收资本的部分,会被折进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然后就会和增资或者上市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完全混在了一起。后期,上市公司用这部分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是否还能够区分出哪些是股改时候折进来的,哪些是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估计到时候一股脑享受不征税待遇了。干净利落。实操案例中,只能看到股改时候进入资本溢价的会计处理,也没有哪个上市公司的公开资料中披露出,我今天这个转增,用的是当年股改时候形成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我要缴税。就看这个默许的优惠还是可以保留多久啦~

5.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198号文中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故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财税[2015]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5.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税务上不确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6. 转增股本对其他不同类型的股东的税务影响上面讨论的都是对于居民个人股东的影响。对于其他种类的股东而言:居民企业股东如果公司股东是中国居民企业,拟上市企业转增股本,适用居民企业间分配股息、红利免税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如果公司股东是非居民企业,股东一般需要就转增的数额视同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股息,并按照10%的税率或者协定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还可以参考102号文申请递延纳税。外籍个人股东一般认为可以免税,实操中这个法规也是略有争议,以后再议根据财税字[1994]20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发布的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文件中也确认该文件继续有效,但是各地税务机关对于该政策是否仍能适用存在不同操作和处理。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sysxhz@126.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本文链接:https://www.sysxhz.com/a/524192.html
翠微股份,2023年一季度净利润1918.78万元 同比下降70.73%
« 上一篇 2023-07-06
德业股份,逆变器订单一直在签|年报解读
下一篇 » 2023-07-06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