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本溢价,“实收资本”的税会解析

一、概念及科目核算

(一)实收资本概念

1.概念: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定投入到企业、构成企业注册资本的部分。

2.特别提示:实收资本在一般情况下无需偿还,可以长期周转使用,除了符合规定条件的增资和减资外,一般不得随意变动。

(二)科目核算内容

1.核算内容

"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定投人的构成注册资本的部分。"实收资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收资本总额。

2.特别提示

(1)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将"实收资本"科目改为"股本"科目。

(2)"实收资本"科目应按照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3)收到企业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不在"实收资本"科目核算。

二、具体业务

(一)取得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

1.收到投资者的出资业务

(1)一般业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2)案例

2023年3月1日, A 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6000000元,出资比例分别为60%、30%和10%。当日,所有投资者将资金存入银行账户。 A 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款项时,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6000000

贷:实收资本﹣﹣甲3600000

贷:实收资本﹣乙1800000

贷:实收资本﹣丙600000

(二)按规定增加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

1.增加资本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新增投人资本、将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2.新增投人资本

(1)主要业务

对于新增投入的资本,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2)案例

2021年3月1日, A 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三人各出资1000000元设立,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留存收益为1200000元。此时,丁有意加入该公司,并表示愿意出资1500000元而取得该公司25%的股份。 A 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款项时,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500000

贷:实收资本﹣﹣丁1000000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500000

3.用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1)主要业务

借: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

借:盈余公积﹣﹣法定(任意)盈余公积

贷:实收资本/股本

(2)案例

A 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0000元,甲、乙、丙出资比例分别40%、30%、30%。2018年8月1日为扩大经营规模,经批准, A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出资比例将资本公积3000000元、盈余公积2000000元转增资本。甲、乙、丙按照出资比例分别获得转增资本为:2000000元(5 000 000x40%)、1500000元(5 000 000x30%)、1500000元(5 000 000x30%)。

A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账务处理时,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3000000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2000000

贷:实收资本﹣﹣甲2000000

贷:实收资本﹣﹣乙1500000

贷:实收资本-﹣丙1500000

(三)按规定减少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

1.企业实收资本减少的原因

一是资本过剩。

二是企业发生重大亏损而需要减少实收资本。

2.一般业务

企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时,按照减资金额,分录如下:

借:实收资本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3.案例

2021年2月1日, A 公司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5000000元,其中,甲、乙、丙三人出资比例分别为50%、30%和20%。2022年7月1日, A 公司由于市场前景不好,为了缩小生产经营规模,决定按照相关规定减资2000000元,全部用银行存款支付。 A 公司支付款项时,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实收资本﹣﹣甲1000000

借:实收资本﹣﹣乙600000

借:实收资本﹣﹣丙40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00

三、涉税解析

(一)涉及印花税的处理

1.企业应就"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2.如果以后年度"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有增加,需对其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3.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二)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接受政府和股东投入、划入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否按规定确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企业接收股东划人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会计规定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四)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2.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3.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摊销扣除。

(五)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赠数额,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履行扣缴义务,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股本,企业应履行扣缴义务,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以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其中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法人取得的转增数额,不作为投资方企业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1.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3.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5.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七)投资者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减资,企业应当减少实收资本

1.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人、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四、差异分析

(一)实收资本增加的差异分析

1.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收资本"科目增加的途径主要为:新增投入资本,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2.企业会计准则"实收资本"科目增加除上述一般途径外,还包括发行新股、向股东分配股票股利、将重组债务转增资本、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增资本、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行权等途径。

(1)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实现增资,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案例]2023年2月1日,经股东大会决议, A 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22年年末总股本1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发放股票股利2股,每股股票面值为1元。2023年3月10日,增资手续完毕。 A 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账务处理时,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2000000

贷:股本2000000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人,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企业将重组债务转为资本的,应按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本企业股份的面值总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相应的实收资本或股本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案例]2017年12月31日, A 公司应收 B 公司账款的账面余额100000元,由于B 公司发生财务困难,经双方协商同意,采取债权转股权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假定 B 公司的股票票面面值为1元,B 公司以30000股股票抵偿该债务,每股股票的公允价值为2.8元。同日, B 公司股票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B 公司进行账务处理时,应按抵债股票票面价值30000元增加"股本",按抵债股票的公允价值与票面价值差额54000元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按应付账款与抵债股票的公允价值的差额16000元计入"营业外收人﹣﹣债务重组利得"。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 A 公司100000

贷:股本30000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4000

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16000

企业债务重组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企业重组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的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实收资本减少的差异分析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小企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按照减资金额,借记"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股份有限公司(1)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库存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注销库存股时,应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借记"股本"科目,按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冲减股票发行时原计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回购价格超过上述冲减"股本"及"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的部分,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3)如果回购价格低于回购股份对应的股本,应按回购股份所对应的股本面值,借记"股本"科目,按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五、政策依据

1.1994年2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

2.1994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3.1997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

4.1997年1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5.1998年5月15日《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

6.1998年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

7、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8.2009年6月4日《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9.2010年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10.2011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11.2014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12.2014年12月7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13.2014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14.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15.2015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16.2016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17.2018年5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税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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