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7月4日讯 上交所网站昨日发布关于终止对新疆新华水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新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审核的决定。
上交所于2023年3月3日依法受理了新疆新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核。2023年6月29日,新疆新华和保荐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本所提交了《关于撤回**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新华新发〔2023〕84号)和《关于撤回新疆新华水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平证发〔2023〕235号),申请撤回申请文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终止对新疆新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的审核。
新疆新华主营业务为水电的投资开发、建设及运营管理,主要收入来自于水力发电的销售收入。
新华发电直接持有公司67.54%的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报告期初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新华发电控制公司98.90%的股权,**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院国资委100.00%控股,**院国资委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新华发电控制公司67.54%的股权,并通过央企基金间接持有公司0.25%的股权,中核集团为**院国资委100.00%控股,**院国资委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来,**院国资委一直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新疆新华原拟在上交所主板发行不超过30,691.37万股(约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8%),原拟募集资金130,000.00万元,用于河南五岳抽水蓄能电站、新疆叶尔羌河阿尔塔什水利枢纽工程、偿还银行借款。
新疆新华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龙佳喜、朱翔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