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变更,泰信基金变更股东获证监会反馈意见

杨皖玉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其中包括:第一,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国信)本身不经营金融业务,亦未控制持牌金融机构,请泰信基金就青岛国信是否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人办法》)关于主要股东“应当为依法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条件进行论证。

第二,请泰信基金补充提交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信集团)与青岛国信2022年度经审计合并口径财务报告,并请鲁信集团结合2022年度经审计合并口径财务数据论证符合《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控股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要求的情况。

第三,根据公开信息,鲁信集团直接持有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国信)48.13%股权,申请材料显示“持有61.8%的股份”,请解释说明,并请泰信基金就鲁信集团是否符合《管理人办法》第十条“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担任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其管理的金融机构至少一家应当符合本条第(二)项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条件进行论证。

第四,鲁信集团已控股信托公司,并拟成为基金公司控股股东,请论证鲁信集团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应当申请金融控股公司的情形。如属于,鲁信集团是否符合有关申请设立条件;如不符合,论证是否影响本次增持泰信基金股权。

第五,鲁信集团称下属主要4家金融企业业务收入相加与鲁信集团合并口径业务收入相除得出鲁信集团核心主业占比情况。但4家企业收入为简单相加,而鲁信集团合并口径业务收入为按照会计准则调整后数据,二者统计口径不一致,请就鲁信集团是否“核心主业突出”进行补充论证。

第六,根据公开信息,山东国信2022年先后被山东银保监局罚款35万元、被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罚款92万元,2020年8月被山东银保监局罚款70万元,请泰信基金解释说明,并再次梳理鲁信集团自身及所控制机构的诚信合规情况,并就是否“具有良好的诚信合规记录”进行论证。

第七,泰信基金仅就鲁信集团、青岛国信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至六款规定的条件作出简要说明,请鲁信集团、青岛国信分别提供各自符合上述条件的具体说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安排、预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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