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6月26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昨日公布的黑龙江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银保监罚决字〔2023〕119号)显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核准变更法人机构住所,黑龙江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对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50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二)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三)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或者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的;
(四)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五)向关系人发放信用**或者发放担保**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的条件的;
(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
(七)拒绝**人民银行稽核、检查监督的;
(八)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