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审法院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认定条目4中,对于原告提交的请假申请及诊断证明等,宝硕建材公司及华创公司不认可。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一审法院忽视了以下事实:2017年10月起被申请人拒绝接受所有员工的书面请示,所有办公文件必须经由OA系统,但是注销了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所有销售人员的OA系统登录权限。2017年12月15日申请人因病按照公司规定开具保定第二医院诊断证明,经由销售内勤请假一个月。二审法院忽视了原告请假申请在被告OA流转记录证据。由于被申请人注销了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所有销售人员的OA系统登录权限,此流转记录对申请人不可见是由被申请人在劳动仲裁时提供。被申请人在申请人请假后一个多月以后才做出申请人不可见的批示,并单方面判定申请人旷工。并以单方面认定的旷工和肆意捏造污蔑的申请人在职期间存在失职行为给公司带来潜在的经营风险为由,开除申请人。
对于申请人合乎公司规定的请假申请,宝硕建材公司随意的予以认定或者否定,并污蔑申请人在职期间有失职行为给公司带来潜在的经营风险,并以此作为开除申请人的理由。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