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亚保险经纪江苏分公司违规被罚 超区域从事业务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30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的江苏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银保监罚决字〔2023〕28号、29号)显示,明亚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存在3宗违法违规事实:超出承保公司的经营区域从事保险经纪业务;部分业务档案不完整;未对部分从业人员开展后续教育、未建立培训档案。 

  

  江苏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第八十八条,对该分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721.21元,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徐志华对明亚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超出承保公司的经营区域从事保险经纪业务;部分业务档案不完整;未对部分从业人员开展后续教育、未建立培训档案的行为负管理责任。江苏银保监局依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第八十八条,对徐志华警告,处3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三条: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 

  

  (二)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三)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 

  

  (四)未按规定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 

  

  (五)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 

  

  (八)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九)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八条:保险经纪人未按规定聘任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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