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烟台中支被罚 代理人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9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烟银保监罚决字〔2023〕25号、26号)显示,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烟台中支”)存在代理人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问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投保人付某于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投保了5张保单。经查,上述5笔业务的实际销售人员均为傅杰,投保资料中的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等材料中的投保人“付某”签名均为傅杰代为签署。

  

  傅杰2019年12月13日与北大方正烟台中支签订代理合同,2021年6月从公司离职。傅杰作为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规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应负直接责任,为直接责任人。

  

  烟台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烟台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北大方正烟台中支给予警告,处0.5万元罚款;对傅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烟银保监罚决字〔2023〕25号)

  

  烟银保监罚决字〔2023〕25号

  

  当事人: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13号市长大厦28层

  

  法定代表人:王天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烟台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北大方正烟台中支存在代理人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问题。

  

  投保人付某于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投保了5张保单。经查,上述5笔业务的实际销售人员均为傅杰,投保资料中的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等材料中的投保人“付某”签名均为傅杰代为签署。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投保资料、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北大方正烟台中支给予警告,处0.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6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烟银保监罚决字〔2023〕26号)

  

  烟银保监罚决字〔2023〕26号

  

  当事人:傅杰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37060219750727XXXX

  

  岗位及职务:时任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个人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烟台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本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本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时任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个人代理人,对北大方正烟台中支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投保人付某于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投保了5张保单。经查,上述5笔业务的实际销售人员均为傅杰,投保资料中的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等材料中的投保人“付某”签名均为傅杰代为签署。

  

  傅杰2019年12月13日与北大方正烟台中支签订代理合同,2021年6月从公司离职。傅杰作为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规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应负直接责任,为直接责任人。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投保资料、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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