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中院受理了城市芳庭诉宝硕股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2015年7月9日,城市芳庭与宝硕股份及宝硕置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了关于我公司将所持有的宝硕置业60%股权转让给城市芳庭,该部分股权转让已于2015年8月份实施完毕。
另外,城市芳庭称与宝硕股份于2015年7月9日签署了补充协议,应按照《补充协议》约定,要求宝硕股份按照2015年6月的宝硕置业100%股权的评估价格将持有的宝硕置业剩余40%股权(9600万元)转让给城市芳庭。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转让宝硕置业40%股权(9600万元)的义务,并于判决生效15日内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而宝硕股份认为本次诉讼原告提供的《补充协议》文本,公司未启动决策程序,也未加盖公司公章,因此该《补充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