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8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公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罚决字〔2023〕101号-104号)显示,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存在3宗违法违规事实:1.该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数据不真实;2.2020年至2021年上半年,该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3.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该公司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独立监督人不符合条件。
上海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五)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对该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80万元。
2020年至2021年上半年,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不真实。张希凡是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海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张希凡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独立监督人不符合条件。杨云辉是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海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杨云辉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数据不真实。丁洁是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海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丁洁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对委托人、受益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进行检查和问责。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质询和监管谈话,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委托人、受益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离任后,发现其在该机构工作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