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6月28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20号(力源科技及相关人员)。经查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力源科技,证券代码:688565.SH)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1年度,力源科技通过提前确认11个水处理项目进度的方式,涉嫌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3,838,981.52元、虚增利润总额27,072,877.87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4.71%和68.23%;2021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5,415,929.19元、虚增利润总额4,256,309.89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3.42%和34.01%;2021年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1,681,415.93元、虚增利润总额5,425,572.92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3.54%和27.16%。2022年10月29日、2023年5月4日,力源科技先后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数据予以更正。
力源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沈万中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公司多个部门相互配合实施虚增收入、利润行为,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裴志国作为力源科技时任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金史羿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项目部负责人,筹划、实施项目的提前确认,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沈学恩作为力源科技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配合提前确认相关项目的收入、成本,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林虹辰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采购部负责人,明知部分项目确认收入时尚未完成发货,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曹洋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分管项目部的副总经理,未关注公司项目实际执行进度,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沈万中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裴志国、金史羿、沈学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林虹辰、曹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力源科技2022年10月29日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议案》。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28日、2022年5月17日、2022年4月28日、2022年8月20日披露了2021年三季报、2021年年报、2022年一季报、2022年半年报,上述相关定期报告及对应的财务报表反映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净利润存在会计差错,本次系对上述会计差错的相关内容予以更正。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影响2021年三季报、2021年年报、2022年一季报和2022年半年报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以及2021年三季报和2021年年报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净利润等数据,公司将合并财务数据进行了如下会计差错更正:2021年第三季报资产总额减少13,937,930.65元,负债减少9,326,193.69元,所有者权益减少4,611,736.96元,营业收入减少21,681,415.93元,营业成本减少15,153,343.02元,净利润减少4,611,736.96元;2021年年报资产总额减少42,245,150.68元,负债减少22,851,067.90元,所有者权益减少19,394,082.78元,营业收入减少88,423,052.33元,营业成本减少61,223,077.05元,净利润减少19,394,082.78元;2022 年一季报资产总额减少41,081,383.58元,负债减少21,687,300.80元,所有者权益减少19,394,082.78元;2022 年半年报资产总额减少25,900,030.08元,负债减少6,505,947.30元,所有者权益减少19,394,082.78元。
力源科技2023年5月4日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议案》。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披露了更正后的2021年半年报、2021年年报、2022年一季报、2022年半年报和2022年三季报,在编制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前,公司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了进一步自查,对2021年会计差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更正。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影响2021年一季度财务数据、2021年半年报、2021年三季报、2021年年报、2022年一季报、2022年半年报和2022年三季报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以及2021年一季度财务数据、2021年半年报、2021年三季报和2021年年报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净利润等数据;2021年一季报资产总额减少11,172,124.46元,负债减少7,554,261.04元,所有者权益减少3,617,863.42元,营业收入减少15,415,929.20元,营业成本减少10,376,599.71元,净利润减少3,617,863.41元;2021年半年报资产总额减少11,172,124.46元,负债减少7,554,261.04元,所有者权益减少3,617,863.42元,营业收入减少3,617,863.42元,营业成本减少10,376,599.70元,净利润减少3,617,863.42元;2021年三季报资产总额减少11,172,124.46元,负债减少7,554,261.04元,所有者权益减少元,营业收入减少元,营业成本减少3,617,863.42元,净利润减少3,617,863.42元;2021年年报资产总额减少11,172,124.46元,负债减少7,554,261.04元,所有者权益减少3,617,863.42元,营业收入减少15,415,929.20元,营业成本减少10,376,599.70元,净利润减少3,617,863.42元;2022 年一季报资产总额减少11,172,124.46元,负债减少7,554,261.04元,所有者权益减少3,617,863.42元;2022年半年报资产总额减少11,172,124.46元,负债减少7,554,261.04元,所有者权益减少3,617,863.42元;2022年三季报资产总额减少11,172,124.46元,负债减少7,554,261.04元,所有者权益减少3,617,863.42元。
力源科技于2021年5月13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发行数量为2,675.00万股,**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发行价格为9.39元/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胡征源、李嵩。力源科技募集资金总额为25,118.25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9,840.52万元;公司2021年5月10日发布的招股书显示,公司募集资金计划用于水处理系统集成**及PTFE膜生产项目、研发**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力源科技2021年**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5,277.73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其中,承销及保荐费用为3,200.00万元。
力源科技2022年营业收入为2.03亿元,同比下降35.7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32.18万元,同比下降366.5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4224.49万元,同比下降881.3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206.50万元,同比减少166.49%。
力源科技于2022年5月25日发布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12,765,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0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2,553,000元,转增45,106,0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157,871,000股。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证券法》第七十九条: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院批准的其他**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
(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证券法》**百九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全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20号(力源科技及相关人员)
当事人: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科技或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
沈万中,男,1967年9月出生,时任力源科技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嘉善县。
裴志国,男,1972年7月出生,时任力源科技副总经理,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金史羿,男,1970年6月出生,时任力源科技董事、项目部负责人,住址:浙江省海盐县。
沈学恩,女,1976年11月出生,时任力源科技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嘉善县。
林虹辰,女,1979年5月出生,时任力源科技董事、采购部负责人,住址:上海市宝山区。
曹洋,男,1978年7月出生,时任力源科技董事、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普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力源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力源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度,力源科技通过提前确认11个水处理项目进度的方式,涉嫌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3,838,981.52元、虚增利润总额27,072,877.87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4.71%和68.23%;2021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5,415,929.19元、虚增利润总额4,256,309.89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3.42%和34.01%;2021年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1,681,415.93元、虚增利润总额5,425,572.92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3.54%和27.16%。2022年10月29日、2023年5月4日,力源科技先后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数据予以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财务凭证、相关业务资料、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力源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沈万中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公司多个部门相互配合实施虚增收入、利润行为,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裴志国作为力源科技时任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金史羿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项目部负责人,筹划、实施项目的提前确认,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沈学恩作为力源科技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配合提前确认相关项目的收入、成本,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林虹辰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采购部负责人,明知部分项目确认收入时尚未完成发货,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曹洋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分管项目部的副总经理,未关注公司项目实际执行进度,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沈万中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裴志国、金史羿、沈学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林虹辰、曹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