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6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发布遵义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遵银保监罚决字〔2023〕8号、9号、10号),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遵义中心支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的违法违规事实,遵义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泰康人寿遵义中心支公司罚款五万元。
徐谦是对泰康人寿遵义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遵义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罚款一万元;刘敏对泰康人寿遵义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遵义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刘敏警告并罚款一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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