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6月20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80号),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金融监督管理总山东监管局对中信保诚人寿威海中支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检查发现中信保诚人寿威海中支存在通过虚假绩效工资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问题,经统计,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间,中信保诚人寿威海中支合计套取资金103277.00元。
中信保诚人寿威海中支上述通过虚假绩效工资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百七十条,**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决定对中信保诚人寿威海中支采取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3万元。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82号)显示,吴玲玲时任中信保诚人寿威海中支总经理助理兼银保部经理,对中信保诚人寿威海中支通过虚假绩效工资套取费用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上述通过虚假绩效工资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金融监督管理总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吴玲玲警告并罚款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以下为全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80号)
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80号
当事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威海**支公司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青岛北路2号中信大厦1501-1503
主要负责人:周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信保诚人寿威海中支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查发现中信保诚人寿威海中支存在通过虚假绩效工资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问题,经统计,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间,中信保诚人寿威海中支合计套取资金103277.00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的账户交易记录、相关人员谈话记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通过虚假绩效工资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中信保诚人寿威海中支采取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3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5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6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82号)
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82号
当事人:吴玲玲
身份证件号码:37108119800704XXXX
职务:时任中信保诚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支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银保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就当事人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人寿威海中支)存在通过虚假绩效工资套取费用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时任中信保诚人寿威海中支总经理助理兼银保部经理,对中信保诚人寿威海中支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检查发现中信保诚人寿威海中支存在通过虚假绩效工资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问题。经统计,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间,中信保诚人寿威海中支合计套取资金103277.00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的账户交易记录、相关人员谈话记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通过虚假绩效工资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吴玲玲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5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