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6月19日讯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显示,安徽证监局对杨爱民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该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决定书显示,杨爱民于2000年6月2日入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2022年8月18日从华安证券离职。在华安证券任职期间,杨爱民为证券从业人员。
经查明,杨爱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杨爱民控制使用“赵某文”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赵某文”证券账户1993年开立于华安证券合肥安庆路营业部,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建设银行。2000年6月2日至2021年11月19日期间,杨爱民控制并使用“赵某文”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累计交易390只股票,累计交易金额908,162,387.3元,扣除相关税费后,交易亏损。交易资金来源于杨爱民及其家庭资金。
安徽证监局认为,杨爱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款关于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杨爱民处以25万元罚款。
每日经济新闻于6月17日发布的文章《华安证券杨爱民违法买卖股票被罚款25万元,21年时间累计交易390只股票还亏损,和去年离任总裁同名同姓》显示,2022年4月2日,华安证券发布公告,杨爱民离任总裁职位,离任时间为2022年4月1日。本次安徽证监局公告的名字,与华安证券去年离任的总裁同名同姓,且出生年月均为1968年9月。
**基金报也于6月18日发布的文章《震动金融圈!“券商元老”炒股20多年,竟“一分钱没赚”!刚刚,处罚来了》中指出,“杨爱民”与华安证券去年离职的前任总裁杨爱民同名,且出生年月均为1968年9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杨爱民的住址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亦为华安证券的公司总部所在地。
2018年6月,华安证券聘任杨爱民为公司总裁,彼时披露的简历显示:杨爱民出生于1968年9月,工商管理硕士,工程师。历任安徽省水利厅东关水泥厂员工,**人民银行巢湖分行员工,华安证券清算**副主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巢湖营业部总经理、武汉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营销服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任职总裁前,杨爱民为华安证券总经理助理、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主任。
2022年4月,华安证券公告称,收到杨爱民提交的辞职报告。杨爱民因“个人原因”,辞去华安证券总经理及相关议事决策机构职务。华安证券董事会对杨爱民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努力表示感谢。
《证券法》**百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以下为原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当事人:杨爱民,男,1968年9月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杨爱民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爱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杨爱民证券公司从业情况
杨爱民于2000年6月2日入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2022年8月18日从华安证券离职。在华安证券任职期间,杨爱民为证券从业人员。
二、杨爱民控制使用“赵某文”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
“赵某文”证券账户1993年开立于华安证券合肥安庆路营业部,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建设银行。
2000年6月2日至2021年11月19日期间,杨爱民控制并使用“赵某文”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累计交易390只股票,累计交易金额908,162,387.3元,扣除相关税费后,交易亏损。交易资金来源于杨爱民及其家庭资金。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相关证券账户开户及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交易所盈利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杨爱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款关于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爱民处以2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