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前总裁杨爱民违规炒股21年 交易额9亿还亏损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9日讯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显示,安徽证监局对杨爱民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该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决定书显示,杨爱民于2000年6月2日入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2022年8月18日从华安证券离职。在华安证券任职期间,杨爱民为证券从业人员。 

  

  经查明,杨爱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杨爱民控制使用“赵某文”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赵某文”证券账户1993年开立于华安证券合肥安庆路营业部,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中国建设银行。2000年6月2日至2021年11月19日期间,杨爱民控制并使用“赵某文”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累计交易390只股票,累计交易金额908,162,387.3元,扣除相关税费后,交易亏损。交易资金来源于杨爱民及其家庭资金。 

  

  安徽证监局认为,杨爱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杨爱民处以25万元罚款。 

  

  每日经济新闻于6月17日发布的文章《华安证券杨爱民违法买卖股票被罚款25万元,21年时间累计交易390只股票还亏损,和去年离任总裁同名同姓》显示,2022年4月2日,华安证券发布公告,杨爱民离任总裁职位,离任时间为2022年4月1日。本次安徽证监局公告的名字,与华安证券去年离任的总裁同名同姓,且出生年月均为1968年9月。 

  

  中国基金报也于6月18日发布的文章《震动金融圈!“券商元老”炒股20多年,竟“一分钱没赚”!刚刚,处罚来了》中指出,“杨爱民”与华安证券去年离职的前任总裁杨爱民同名,且出生年月均为1968年9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杨爱民的住址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亦为华安证券的公司总部所在地。 

  

  2018年6月,华安证券聘任杨爱民为公司总裁,彼时披露的简历显示:杨爱民出生于1968年9月,工商管理硕士,工程师。历任安徽省水利厅东关水泥厂员工,中国人民银行巢湖分行员工,华安证券清算中心副主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巢湖营业部总经理、武汉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营销服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任职总裁前,杨爱民为华安证券总经理助理、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主任。 

  

  2022年4月,华安证券公告称,收到杨爱民提交的辞职报告。杨爱民因“个人原因”,辞去华安证券总经理及相关议事决策机构职务。华安证券董事会对杨爱民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努力表示感谢。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当事人:杨爱民,男,1968年9月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杨爱民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爱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杨爱民证券公司从业情况 

  

  杨爱民于2000年6月2日入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2022年8月18日从华安证券离职。在华安证券任职期间,杨爱民为证券从业人员。 

  

  二、杨爱民控制使用“赵某文”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 

  

  “赵某文”证券账户1993年开立于华安证券合肥安庆路营业部,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中国建设银行。 

  

  2000年6月2日至2021年11月19日期间,杨爱民控制并使用“赵某文”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累计交易390只股票,累计交易金额908,162,387.3元,扣除相关税费后,交易亏损。交易资金来源于杨爱民及其家庭资金。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相关证券账户开户及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交易所盈利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杨爱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爱民处以2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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