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证券研报业务3宗违规被监管谈话 2责任人收警示函

  

  **经济网北京6月18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辽宁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宋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9号》《关于对王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0号》《关于对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11号》。 

  

  经查,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制定互联网平台发布研报制度和流程,未建立媒体报道监测和应对机制、市场影响评估机制,避免研报外部利益影响有效措施不足,未区别并规范独立调研和联合调研。二是质量控制岗对研报提出的审核意见未留痕,公司公众号月刊审核签批执行不符合有关要求,培训教育内容不全。三是相关研究报告个别数据来源未核实、引用信息与原文不一致及数据未标注信息来源。 

  

  辽宁证监局表示,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第八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条**款、第十条、第十二条**款,《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二十五条、**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款、《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请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于2023年6月21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接受监管谈话。 

  

  宋波作为中天证券研究发展**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款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款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宋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王博作为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分析师,署名发布的研究报告《流感疫苗行业浅析》存在个别数据来源未核实、引用信息与原文不一致的情形。上述情形违反了《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王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记者查询后发现,**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的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中,**一位从业人员的姓名为“宋波”,其2005年3月22日登记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执业机构为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状态为机构内变更;2021年1月19日登记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执业机构为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状态为正常。 

  

    

  

  **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的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中,**一位从业人员的姓名为“王博”,其2016年3月22日登记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执业机构为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状态为机构内变更;2018年7月18日登记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执业机构为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状态为正常。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宋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9号 

  

  宋波: 

  

  经查,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制定互联网平台发布研报制度和流程,未建立媒体报道监测和应对机制、市场影响评估机制,避免研报外部利益影响有效措施不足,未区别并规范独立调研和联合调研。二是质量控制岗对研报提出的审核意见未留痕,公司公众号月刊审核签批执行不符合有关要求,培训教育内容不全。三是相关研究报告个别数据来源未核实、引用信息与原文不一致及数据未标注信息来源。 

  

  你作为中天证券研究发展**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款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3年6月15日 

  

  关于对王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0号 

  

  王博: 

  

  经查,你作为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分析师,署名发布的研究报告《流感疫苗行业浅析》存在个别数据来源未核实、引用信息与原文不一致的情形。 

  

  上述情形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3年6月15日 

  

  关于对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11号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制定互联网平台发布研报制度和流程,未建立媒体报道监测和应对机制、市场影响评估机制,避免研报外部利益影响有效措施不足,未区别并规范独立调研和联合调研。二是质量控制岗对研报提出的审核意见未留痕,公司公众号月刊审核签批执行不符合有关要求,培训教育内容不全。三是相关研究报告个别数据来源未核实、引用信息与原文不一致及数据未标注信息来源。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第八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条**款、第十条、第十二条**款,《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二十五条、**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款、《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请你公司负责人于2023年6月21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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