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研报违规分析师收警示函 结论缺数据支撑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8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张润毅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103号)。经查,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某证券研究报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工作底稿信息缺失;二是部分内容引用的数据信息陈旧;三是部分结论缺少数据支撑。 

  

  北京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九条的规定。张润毅作为该研究报告署名证券分析师,对研究报告内容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张润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记者查询后发现,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中,仅有一位从业人员的姓名为“张润毅”,其2011年6月27日登记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执业机构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状态为机构内变更;2013年5月24日登记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执业机构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状态为离职注销;2013年7月14日登记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执业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状态为离职注销;2019年5月11日登记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执业机构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状态为离职注销;2020年5月11日登记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执业机构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状态为正常。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张润毅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3〕103号 

  

  张润毅: 

  

  经查,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某证券研究报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工作底稿信息缺失;二是部分内容引用的数据信息陈旧;三是部分结论缺少数据支撑。 

  

  上述行为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九条的规定。你作为该研究报告署名证券分析师,对研究报告内容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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