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8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重庆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东湖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牛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重庆证监局发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东湖南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通过互联网向未全面了解情况、未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提供具体股票买卖建议,其中部分投资者未签订投顾协议。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不规范,对投资顾问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服务提供环节的留痕记录不完整。四、对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活动的企业微信账号管理不到位。
牛旭时任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东湖南路证券营业部任负责人。
重庆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反映出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展业不规范,内部控制不完善。
重庆证监局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牛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重庆证监局要求,重庆证监局发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东湖南路证券营业部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书面报告;牛旭应当汲取教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记者查询后发现,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的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员中,仅有一位从业人员的姓名为“牛旭”,其2009年11月21日登记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执业机构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状态为离职注销;2010年7月22日登记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执业机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状态为离职注销;2011年1月17日登记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执业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状态为机构内变更;2014年4月27日登记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执业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状态为离职注销;2018年8月7日登记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执业机构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状态为离职注销;2019年4月27日登记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执业机构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状态为机构内变更;2021年11月23日登记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执业机构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状态为正常。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东湖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东湖南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发现你营业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4JXN5L)存在以下问题:
一、通过互联网向未全面了解情况、未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提供具体股票买卖建议,其中部分投资者未签订投顾协议。
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不规范,对投资顾问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误导性的营销宣传。
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服务提供环节的留痕记录不完整。
四、对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活动的企业微信账号管理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反映出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展业不规范,内部控制不完善。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3年6月16日
关于对牛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牛旭:
经查,你在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东湖南路证券营业部任负责人期间,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通过互联网向未全面了解情况、未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提供具体股票买卖建议,其中部分投资者未签订投顾协议。
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不规范,对投资顾问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误导性的营销宣传。
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服务提供环节的留痕记录不完整。
四、对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活动的企业微信账号管理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反映出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展业不规范,内部控制不完善。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汲取教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