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南平分行被罚65万 未尽贷前调查贷后管理职责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4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南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南银保监罚决字〔2023〕3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未尽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职责。 

  

  南平银保监分局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合计处以65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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