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证券一员工收警示函 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

  

  **经济网北京6月13日讯 证监会网站昨日披露宁波监管局《关于对应妍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应妍赟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桑田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款、《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款规定,宁波监管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应妍赟的执业机构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时间为2017年9月20日至今。 

  

    

  

  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经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现场核查,确认其相关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已经建立并能有效运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合理可行,证券经纪业务已经满足合规要求后,证券公司方可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营业部在启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前,应当将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接受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 

  

  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证券经纪人的**管理、委托合同管理、执业前和后续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行为规范、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以及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等内容;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包括实施该制度的证券营业部的选择标准和确定程序、实施该制度的基本步骤等内容。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应妍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应妍赟: 

  

  经查,你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桑田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款、《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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