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宁波分公司被罚64万元 欺骗投保人等

  

  **经济网北京6月12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银保监罚决字〔2023〕18号、19号)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徐国标对其任职期间所在机构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宁波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一条、**百七十条、**百七十一条,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合计罚款人民币64万元;对徐国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百六十条至**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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