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泰证券收警示函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存多项问题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0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披露《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资管产品整改不到位,资管产品计提减值不充分。二是资产管理部门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且个别人员从事业务独立性不足。三是私募资产管理相关制度不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未对投资托管人进行约定,未建立债券投资交易对手管理相关制度。四是股票投资备选池入池、股票库建立和维护、交易指令管理不规范。五是风控合规管理不到位,集中交易室未有效监控、个别风控指标未纳入系统监控、缺少个别季度压力测试报告等。

  

  此外,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不到位,部分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低于基金管理人作出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的情况。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简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以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简称《销售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净资产、净资本等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法人治理结构良好,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制度完备;

  

  (三)具备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三名以上投资经理;

  

  (四)具有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三人;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信息技术系统;

  

  (六)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机构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并由其投资研究部门为子公司提供投资研究服务的,视为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实行净值化管理,确定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真实公允地计算资产管理计划净值。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投资者适当性、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覆盖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募集、研究、投资、交易、会计核算、信息披露、清算、信息技术、投资者服务等各个环节,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项制度流程得到有效执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管理制度,建立、维护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设定清晰的清算流程和资金划转路径,对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日常交易情况进行风险识别、监测,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和投资交易复核程序,保证投资决策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执行。

  

  投资经理应当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重要投资应当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对信用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和全程管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对象、交易对手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和交易额度管理,评估并持续关注证券发行人、融资主体和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以及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和其他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出现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事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申请追加担保、依法申请财产保全等风险控制措施。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有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三)财务风险监控等监管指标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部门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坚持以投资人利益为核心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加大对存量基金产品持续销售、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激励安排,不得将基金销售收入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不得实施短期激励,不得针对认购期基金实施特别的考核激励。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强化人员资质管理,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人员持续培训机制,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关人员的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基金销售人员不得从事与基金销售业务有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资管产品整改不到位,资管产品计提减值不充分。二是资产管理部门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且个别人员从事业务独立性不足。三是私募资产管理相关制度不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未对投资托管人进行约定,未建立债券投资交易对手管理相关制度。四是股票投资备选池入池、股票库建立和维护、交易指令管理不规范。五是风控合规管理不到位,集中交易室未有效监控、个别风控指标未纳入系统监控、缺少个别季度压力测试报告等。

  

  此外,你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不到位,部分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低于基金管理人作出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的情况。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以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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